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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体系中存在中义的“社会法”吗?——“社(6)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14笔者认为,根据对法学术语的一般理解,社会保障关系已经包括了前引杨景宇先生所说的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福利关系。

  15 全国人大信息中心提供的“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分为:宪法类、民商法类、刑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七大类,又将社会法类分为“劳动”(包括劳动综合规定、劳动力市场与就业、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与福利、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和“社会法保障”(包括社会保障综合规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其他)两个子类。而许多调整社会保障关系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没有被归类于此,例如,前述被九届人大常委会作为社会法之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在该系统的分类中属于行政法类的“民政”子类中的“捐赠”项下的法规。这一现象印证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包括社会法这一部门或称部类),但其具体内容和范围在此官方提供的法律法规信息系统中的反映,与前述两任委员长的讲话和两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不一致。参见:87/home/begin1.cbs

  16其所称的社会法在广义上指:“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各种社会法规的总称”;狭义指:“社会保障法”。参见陈海嵩:《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我见》,《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150页。

  17但郑教授也曾认为:“社会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包括:“社会保障关系”、“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形成的社会关系”、“公益事业举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权利保障形成的社会关系”。(见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第43页。其关于特定调整对象的观点,还可见郑尚元:《历史短暂:社会法突出保障弱者权利》,《检察日报》2003年3月12日第6版。)似乎郑教授本人的观点前后不一致,姑且以时间为标准,以“发展、变化”解释之,取其新近者。

  18谢教授所称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是指“统摄整个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法律体系的内容被划分为几大部类。”参见谢鹏程:《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第51页。

  19这两篇论文是指,单飞跃、阳永恒:《社会法:一种经济法研究进路的反思》,《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第120-124页;单飞跃、甘强:《社会法基本范畴问题析辩》,《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1-6页。

  20详细的论证,参见拙文《关于“社会法”概念探讨之探讨》,《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第40页。

  21但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到法学体系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体系。

  22此处的“社会保障法”语义和范围与前一标题的“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Law)”相一致。

  23但如果诸如调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系的法律仅仅是针对特殊主体而制定的,整合了犯罪预防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等法律制度的特别法案,笔者认为不应归类为本文所称的调整“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特殊保护”社会关系的法律。

  参考文献

  〔1〕郝凤鸣。法国社会安全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J〕。政大法律评论,1997,(58)。

  〔2〕郑尚元。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J〕。中国法学,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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