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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事庭审行为的法理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从奴隶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之后,东西方审判方式呈现出泾渭分明的发展轨迹。但由于刑事审判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有着不可替代的强制作用,所以东西方各国都基本形成了专门的、系统的、稳定的刑事庭审模式。一种比较成熟且符合历史和逻辑的类型区分法,将古代和近代缺乏民主和理性特征的刑事庭审结构类型划分为弹劾式与纠问式,而后者在封建时期的东方和欧洲大陆国家长期存在。国家机关依职权主动追诉,经常性的刑讯,法定的证据制度,法官的非专业化等等,这些要素构成了纠问式庭审的主要特征。

  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受诉讼合理主义思潮的影响,力图实现查明客观真实与程序正当化的统一,逐渐形成了比较协调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法治发展的现代刑事庭审结构。[⑥]审判独立,不诉不理,保障辩护权,公开审判,证据裁判和自由心证等制度的确立使刑事庭审结构更加趋于理性和完善。当然,由于历史传统、民族心理以及法治背景等因素的差异,现代各国刑事庭审的诉讼结构和诉讼方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类型,按照通说的观点,主要区分为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法官职权主义(审问制)和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

  不可否认,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虽然有着鲜明的特点和悠久的传统,但其对刑事庭审方式现代化的影响却微乎其微。“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祭祀产生了原始习俗的礼,氏族之间的战争则产生了最初的刑,[⑦]这充分反映了中国法律起源的独特途径。“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逐步发展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准则。[⑧]囊括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礼”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行为规范,其中就包括关于司法审判的礼节仪式内容。《周礼·秋官》中有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和开庭审理方面的记载。在“礼法结合”的深刻影响下,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庭审的方式具有一脉相承的特点,即行政与司法同权、民事刑事不分、起诉与审判结合、刑讯逼供、法官主导的纠问等等,始终没有大的改变。虽然在近代中国,清末修律和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照搬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体制,并杂糅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某些要素建立过几种刑事庭审模式,但对新中国刑事庭审制度的确立几乎没有什么实质的影响。

  (二)刑事庭审的形式要素和行为要素

  从形式的角度看,庭审是在特定的司法场域(法庭)内[⑨]进行的仪式性活动,带有表演性和戏剧化的深刻烙印。程序的设计者用精心的设计和特定的安排,将审判活动予以公示,通过意识形态的形式化表达,传达出被高度压缩的社会和文化信息。而所有传达出来的信息所蕴含的内核则是使国家审判权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公众的普遍尊重,使审判获得“正义”的基础。伯尔曼就认为,法庭仪式的目的在于增进一种宗教仪式般的崇高感和神圣感。[⑩]借用舒国滢教授“司法的剧场化”理论[11]引申一步,庭审就像是一部舞台剧,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法警等各类角色共同参与表演。在这里,剧场就是法庭,舞台就是审判区,观众席则是旁听席;演员是上述的所有诉讼参加人;道具是整个法庭的设施和法庭服饰;法官既是演员也是导演,他主导故事的发展方向,控制表演的进度和节奏,同时维持现场的秩序和纪律;剧本则是只规定了篇幅和段落顺序而内容需要演员们自由演绎的实验话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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