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的空间设置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尽相同,这主要体现在检察官和被告人的席位的设置上[12],但各国共同的一点是,法官肯定居于法庭的中央,并且法官席要高于其他席位。这里法官席位的设置所表达出来的文化心理信息应该是,在整个法庭中法官的地位是最高的,与控辩双方的等距离表明法官处于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不仅仅是法庭的设置,法官所使用的道具也蕴涵了公正和理性的含义。法袍、法椎、假发,这些“正义的行头”[13]所折射出的符号学意义与其他的形式要素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法庭的摆设、法官的出场顺序、格式化的问讯方式等等都表明:现代司法程序是高度仪式化、戏剧化的。无论是关于法律程序仪式功用的何种解释传统,都认为程序、仪式赋予判决以合法性。[14]
在这部舞台剧中有多方面的人物关系,正是由这些不同的人物之间的行为所演绎出的“戏剧冲突”推动了整个剧情的发展,从序幕到高潮直至尾声。控辩双方的矛盾是贯穿始终的主要矛盾,他们理所当然的成为全剧的主角。但在所有的角色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及辩护人并不是最最关键的角色,只有法官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人物,他的行为影响和制约其他人权利的行使,所以法官在庭审中的行为是刑事庭审中首要的行为要素。广义的庭审行为应该包括所有诉讼参加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而本文中专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有的语言和动作所构成的全部外部表现活动。
二、刑事庭审中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我国目前的刑事庭审方式有学者称之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庭审方式。[15]在1997年以前,我国刑事审判的庭审模式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经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控辩双方及审判方的职能关系予以重新的配置,当事人主义的要素成为庭审阶段的重要特征。但是受长期集权型体制的影响, “权力行使型”诉讼结构仍然是当前的刑事庭审模式主要的精神支柱。不能否认,新的庭审制度中某些技术性设置还不尽合理,存在庭前程序薄弱、作证制度很不健全以及技术性规则缺乏等[16]制度设计本身并不完备的问题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但从事审判的司法人员的理念和意识尚未统一到新的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上来,由思维惯性和职业习惯所产生的行为表现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法官在庭审中不规范的行为而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限制和制约了新的庭审方式的运行效应,既降低了制度本身的逻辑合理性的含有程度,也降低了公众对于程序公正性的信赖程度。如果按照形成的主观原因进行分类,可以将这些不规范的庭审行为分为司法理念陈旧导致的不规范行为、法律理解偏差导致的不规范行为、驾驭能力低下导致的不规范行为和缺乏职业素养导致的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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