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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事庭审行为的法理思考(8)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3、提高质询的能力。强调多听并不代表不问,刑事诉讼法仍然赋予了法官调查的职能,运用好这一权力是当前条件下有效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询问(讯问)也是一门艺术,从某种意义上讲,认真的听是为了更好的问,在公诉人整体水平并不尽如人意的现实条件下,法官的质询更显得尤为重要。法官要惜言、慎言,在倾听的基础上有的放矢,不问则已,一问必然切中要害。在语言上,要使用中立、规范和高度凝炼的法言法语,必要时可以用生活语言进行解释,但切忌使用俗语和俚语。在语气上,要保持中速、平和、温文尔雅,不能带有任何的倾向性。

  (三)抓好三个方面的训练

  1、熟练掌握程序法的训练。法官对于法条和司法解释中程序性的规定应该烂熟于心,尤其是对庭审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程序能形成一种程式化的条件反射,即便没有提审提纲也能够顺利指挥,绝不遗漏。

  2、强化记忆和归纳的训练。平时机械记忆的训练和归纳的训练有助于法官对控辩双方的发言以及质证的意见在脑海中形成比较完整的轮廓,从中总结和归纳出争议的焦点和案情的疑点,这也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

  3、洞察当事人心理的训练。人的行为受思维的支配,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心理以及对庭审时控辩双方的攻防心理,可以更好的发现真实。巧妙运用逆向思维、跳跃式思维、发散性思维等方法洞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对擦亮被灰尘蒙住的眼睛会有极大地帮助。

  结 束 语

  公平与正义,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司法公正不仅仅追求的是结果的公正,它需要形式与实质、程序与实体的完美统一,而其中最直观的感受正是从规范的庭审活动中开始的。司法的形式合理性蕴涵着特定的价值准则,追问形式本身价值的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激发起全社会重视权利、保护权利的意识。规范刑事庭审行为,对在全社会树立法律的权威形象,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笔者相信,随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不断深化和法官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我们的刑事法官在庭审中的表现一定会越来越得到人民群众的尊重。

  注释:

  [①]周叶中、江国华:《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佘祥林案的检讨与启示》,载《法学》2005年第8期,第69页。

  [②] 《论衡·是应篇》: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异物志》:东北荒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

  [③] 高鸿钧:《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载《外国法译评》2003年第4期,第4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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