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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事庭审行为的法理思考(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三)驾驭能力低下导致的不规范行为

  一名好的法官就像是优秀的交响乐队指挥,他能够把法庭内各方面的关系整合协调,突出表现争议的焦点,把握合理的进度和流畅的节奏,使旁观者在听清案情的过程中不知不觉的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庭审的驾驭能力大多体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方面。如果控辩一方就某一程序性问题当庭提出异议,而审判台上的法官一下子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处理,或者长时间的交头接耳、议论不止,那么人们怎能对这样的法官在正确的适用法律上产生信心呢?指挥之道在于合法、及时、恰当、清晰、果断,为诉辩者搭建公平高效的竞争平台,合理分配机会均等的攻防利益。[20]庭审驾驭能力的高低会严重影响庭审过程的流畅,从而也会间接影响法庭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就像足球场上一名优秀的裁判员并不需要通过频繁的出示红黄牌来树立自己的权威一样,真正成熟的法官他的沉稳和果断、冷静和严肃、气定神闲与不怒自威所展现出来的人格魅力远远要比用力敲击法槌使人印象深刻。

  (四)缺乏职业素养导致的不规范行为

  法官也是一项职业,履行好这项职业赋予的使命就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法官必须遵守司法礼仪。在人们的印象中,法官应该是高高在上、襟危正坐、举止端庄、不苟言笑的形象。可我们不得不遗憾的看到,有一些法官在庭审中的表现绝不是如此:坐姿散漫、打盹瞌睡、东张西望、举止轻佻,说话时语言粗俗、底气虚浮,时不时举杯喝水,手摇羽扇,甚至有的在法庭上打手机、发短信。美国著名法官弗兰克法特曾经说,司法不仅在实质上必须公正,而且在“外观上的公正”也是需要的。[21]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中,法官已经不再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的概念,他代表着法律与国家的权力,他的一言一行都与“外观上的公正”休戚相关。我们不能想象一个市井之徒掌握了审判权力会给法律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因此,身在法庭的法官必须唤起自身的角色意识,摒除日常生活状态下的行为习惯,绝不能让那些不规范的行为损害法律公正的形象。

  三、规范刑事庭审行为的现实意义

  庭审是一定的程序,是一种由法律明确规定了逻辑关系和阶段性内容的程序。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庭审活动的每个阶段和每个阶段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由诉讼法律规范所预先设定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和逻辑上的严谨性。所有的案件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特定程序,任何违反、规避、逾越、遗漏法定程序的行为势必引起公正性的负面评价,甚至导致裁判结果的无效。刑事庭审更应该体现程序的严格性,这是刑事诉讼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土本武司认为:“刑事诉讼将 ‘查明真相’和‘程序正义’作为两大理念,不论过去与现在,东方与西方,都是如此。”[22]程序设置的本身代表着一种制度的确立,基于人类本性的社会心理和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制度的设计者试图通过相应程序的设置以满足或者达到那些最基本的令人类普遍认同的社会公正的准则。虽然公正和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但在相对稳定的历史阶段里,人们可以从相对理性化的诉讼程序推演本身获得对法律秩序公正性的认识和信心。如果把公正解释为公平和正义,那么正义就包括形式的正义和实质的正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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