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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范与宪法解释(6)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最高法院一方面为维持最高法院做为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正当性,必须适时发挥监督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在决定作成当时无法被社会接受而受到正当性质疑,这时,最高法院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严谨的理由构成以及极简的决定方式,来调和此一长期与短期的正当性考量。

  理由的构成(reasoning)

  司法者最重要的正当性确立深化的方法,如同前述O‘Connon 大法官所言,是在其解释或判决理由构成的部分。司法决定中,判决或解释结果都可能只有寥寥数语,说明结果为违宪或合宪,推翻或维持原判决等等。不过,在说理论述的部分(包括法院意见、以及协同或不同意见书)却可能动辄数十页。这些论述的的逻辑、模式、以及背后的原理原则往往就是法律人所赖以为专业的部分。不过,这些论述之所以重要,最主要的功能其实是在于表明释宪者如何能够将结论与宪法本身相连结而突显其正当性。 在民主体制之下,人民的意志是直接的权力来源。人民的好恶或需求鲜少需要多做解释或说明即具有正当性,例如人民所作的决定,例如投票,或是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所作的判决通常都不需要附上详细的理由。另外,立法者既为人民的代表,即拥有制定法律做政策决定的正当性。因此,立法者除了在议事场上作讨论思辩之外,其所做的决定也不需要透过解释或论证来突显其正当性。但是司法者所作成的决定,不能是隐晦不明的,不能是不公开心证的,否则其难免落入恣意之讥。 司法者之恣意之所以无法被社会接受,乃是由于释宪者本身所做决定的正当性主要乃是藉由宪法本身的正当性而来,因此其权力可说是间接的,或者衍生而来的。 在我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之下,大法官所做成的决定是为一「解释」,此名称更是清楚的点出大法官的工作就是,也只限于,解释宪法的意涵与适用。由于在目前的政治思潮与典范之下,司法者本身不被赋予具有订定法律或政策选择的正当性,即使事实上其作出政策性的选择,也必须隐身在宪法-正当性的来源-的阴影之下。

  前述O‘Connon大法官在 Casey案判决之中所谓的法律原则,主要的工作也是在更有系统的,更清楚的解释或分析宪法对于社会事项的适用,用来解释与支持释宪者所作的决定。在Casey 判决中,法院决定不推翻Roe v. Wade 的决定的重要依据即为判决拘束原则。法院认为本案不具备判决拘束原则的例外的要求。关于作为例外的标准,法院举出两个过去最高法院曾经发生的两个推翻判决先例的案例。一为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推翻 Lochner v. New York 的判决,二为前面我们也已经提及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推翻 Plessy v. Ferguson 判决。Casey 法院认为此两个判决之所以可以成为判决拘束原则的例外,乃是由于West Coast Hotel Co. 案作成决定的当时社会环境,尤其是经济生活条件等等已经与Lochner 判决作成的时空有很大的不同。West Coast Hotel Co.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以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或原则为基础的经济社会生活条件已不复见,因此推翻先前判决相当有力的正当性。其次法院也认为Brown 案的法院之所以得以推翻Plessy,乃是由于Plessy 法院所认定的关于种族隔离的事实在 Brown 案决定的当时已经具有不同的意义。因此,法院推翻判决先例的做法也可以被接受。反观 Casey 案,由于不管社会事实(堕胎)或是该事实的意义与Roe v. Wade 作成决定时皆无不同,因此,依照判决拘束原则,法院必须受到前判决的拘束。

  虽然Casey 案的法院认为现在看起来因为社会事实(种族隔离)的意义已然改变而使得Brown 推翻 Plessy具有正当性,不过在当时,Brown 案的法院所面对的压力与正当性危机并不小于Casey 法院所面临的情形。如前所述,Brown 案所处理的是一个具有重大争议的社会议题,南方的白人社会拒绝结束种族隔离也不认为种族隔离是有违宪法平等权的保障,而如火如荼的民权运动主张种族隔离必须废除,正义与平等才得以在美国社会伸张。面临这样的重大争议,法院的正当性危机是非常真实的存在。最高法院面对这样的难题,欲确保其正当性,就必须在判决理由中明确的解释其决定,绝无法以三言两语带过。首先Brown法院先表示其所认同的宪法解释方法应是所谓活生生的宪法 (living constitution theory),也就是说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应该随着时代的不同与社会的变迁而演变,即使真理也会与时俱进 .这样的解释基础使得法院得以解释由于时代的不同,社会环境条件的不同以及适用事项的不同,Plessy判决所确立的分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原则在本案并不适用。接下来,Warren 首席大法官主笔的法院意见解释种族隔离的法律与政策,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的确是违反了宪法所明定的平等保障。于此,Brown 案法院为了强调其解释的正当性,更刻意的引用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证明种族隔离的法律对于黑人学童的心理伤害至剧,以强化其论理基础。 另外,在Brown 案作成的时候,美国社会中,关于种族隔离以及种族关系的问题的论述,与在1896 年当Plessy 案作成决定时已经相当不同。在Brown 判决作成时,社会科学以及其它科学关于种族的论述都不再支持 Plessy 的观点。学者 Lessig 指出,其实许多所谓法律的论述常常需要仰赖许多非法律的论述来决定社会事实或其所代表的意义。 当几乎所有的非法律论述,包括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研究结果都不再支持黑白种族有优劣的必然分野时,面对民权人士的挑战,即使Brown 法院想要支持Plessy 的判决,事实上法院也找不到理由来支持说明种族隔离并不影响黑人的平等权或黑人不值得受到宪法平等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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