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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9)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结语

  社会生活的变化导致宪法理念的变迁,故当今各国宪法不再是某一种理念的绝对坚持者,而是根据所要处理事务的性质,成为各种不同理念混合的产物,这也是宪法基本权利多样性的根据。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个人自由发展其人格和个性的基本条件和保证,包含于人的尊严的内涵之中。在此情形下,古典权利理论中消极自由与财产的含义已不能满足今天的社会现实,受教育权不仅仅体现为政府给予个人的一种好处和利益,还是一种带有精神财富属性的财产,这正是将受教育权纳入宪法保护的法哲学基础。

  参考文献:

  [①] 参见程华著:《宪法教育权的内涵与特征》,载《中国法学》2002年特刊。

  [②] 参见陈新民著:《大学自治与法律保留原则何者为重》,//www.npf.org.tw.

  [③] 参见[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74页。

  [④] 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9、80页。

  [⑤] 美国虽然不直接称其为特别权力关系,但在诉讼理论上,传统所坚持的理论与实践中的表现与德日等国并没有什么不同。作者注。

  [⑥] 索利·J·索拉布吉著:《美国和印度的平等原则》,载路易斯。亨金著:《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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