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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社会和经济前提(上)(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走向司法违宪审查制度的时候,我们也要问,它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好处,带给这个体制什么好处?也就是它到底有什么样的功能?这里也有非常多的讨论,我做了一些简单的整理。如果是在一个不具有规范性的宪法的时候,它其实有某种有限度的审查,它的唯一的功能就是合理化政治现状,当然这是一个微不足道、不是那么重要的东西。但是,在一个具有规范性格的宪法的时候,而且它也建立了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是把宪法相当于把宪法司法化,那么,它可以发挥相当多的功能。但是它的功能严格讲,并没有超出一般司法权的功能,也就是一般的民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大概都具有一些功能,那么司法违宪审查,其实不管采取德国式还是美国式的,它的功能并不异于一般的司法权的功能。只不过它之所以受到重视,只不过是司法的标的,审判的标的是一个最高位阶的宪法。

  好,我们接下来看它的功能。我整理了三个最重要的功能:与一般的司法权一样,第一个是中性化——转移的功能。就像一个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它影响到若干的当事人,转到法院以后,可以有一个缓冲的作用, 冷却这个冲突,让生活的秩序确定下来继续往前走。国家和人民的冲突,或者国家机关之间的冲突,这种中性化——转移的功能毫无疑问是更凸显。所以,在一个宪法上违宪审查的程序,在正常的情况下,它会冷却集体冲突,或者排除一个体制僵局。尤其是在新兴民主国家, 你有的时候看到国家好像突然整个体系停转,我们很担心这个机器停下来。司法审判是有这样的一个功能。那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宪法其实是找不到答案的。它还是把它塞到宪法程序里头,强制冲突双方对话,然后让法官在最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之下,去做一些宪法的补充,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看到这个功能,我想如果以台湾的经验来讲,在2000年的核四案是一个蛮明显的例子。2000年的时候,新执政的民进党为了实践它的选举承诺,把新建一般的核市场停下来,就是说把已经通过的预算案停止执行。它到底可不可以、有没有权利,在没有经过国会的同意之下来做这样的一个决定,这引起很大的争执。国会拒绝行政院长去做施政报告。后来就是由行政院提到司法院大法官,在那里解释,经过几个月的找一些专家、两照表示意见等,国会跟行政院可以照常它的运作。最后作出了一个看起来两边各打五十大板的决定,诸如此类的戏码,这可以看出它的这样一个功能。司法违宪审查常常是扮演这样一个角色,我们可以看到,1973年,西德和东德签订了一个和约。73年宪法法院作出一个决定,它这个冲突是非常非常大的,整个西德社会几乎沸腾起来,但经过这个司法程序,把整个冲突画上句点。

  第二个功能我把它称之为合理化——稳定的功能。司法违宪审查它可以发挥让社会政治秩序稳定下来、统一价值的功能。就如一般的司法程序一样,是非常重要的功能。它去合理化某个制度,或者国家制度,不管是国家胜诉还是人民胜诉,这个判决本身都具有确认一个法律秩序的合法性,或者是去处某一个瑕疵,然而肯定某一个制度的合法性,这样的一个合理性稳定的功能,还有统一价值的功能。我说它有一个正常情况,减缓多数决的多变性。也许我们可以从系统理论的大师鲁曼的一个理论出发, 他非常强调一个现代社会的法律特色就是可变性的,不同于传统的法律,相当程度由习惯发展出来。现代社会法律由国会,你要给它什么内容,它就有什么内容,法律具有多变性。在他的理论描述的是一个,现代社会是一个不断的分殊化的一个社会,去反映一个社会不同的利益、不同的价值,不断的分殊化。那么,如果这样发展下去,那个社会就变得非常的不稳定。具有某种的爆炸性。那么,把宪法,违宪审查引进来,也就是把宪法所定的基本人权或者一些基本的价值、基本的原则变成拘束立法者的原则,可以使得、甚至用司法习惯来控制法率,可以使得国会的多变性或者分殊性可以得到减缓,可以减少一个社会过度复杂化。这个也就是我们讲的稳定的功能,用宪法的规定来稳定社会。对于一个追求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价值是绝对不能低估的。如果一个市场的参与者完全不知道明天国会会通过什么法律干扰了你的投资计划,那一个市场经济是很难维持下去,所以司法违宪审查有一个高度的稳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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