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战争罪中非国际性武装冲突(7)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相当复杂,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国内冲突应主要靠当事国人民努力。外部支持应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以国际法为准绳,采取谨慎和负责态度,综合应用政治、外交等手段,鼓励和帮助冲突方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14]。同时,笔者认为,在强调战争与武装冲突规则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应以同样的笔墨强调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第3条的规定。
    2003年6月30日,中国政府的态度是[15]: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情况尚难预料,但如果法院能够以其有效运作获得普遍的支持和合作,对国际社会而言无疑是积极和有益的,这也是中国希望看到的。对于参加规约,中国政府持开放态度,法院的实际表现无疑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我们并不排除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加入规约的可能性。今后中国政府将作为观察员国,继续本着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进展和运作情况。中国愿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化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②《纽伦堡原则》原则六乙项:“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公海上的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而使它们不正常的荒芜。但是,不仅限于这些。”《国际法辞典》,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424页。
    ③《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39条明确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据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者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④《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中国于1983年9月14日加入,对部分条款提出保留意见,此议定书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
    ⑤《卢旺达法庭规约》第4条规定。
    ⑥这些行为包括:(1)针对不积极参与战争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或者成为战俘以及因为生病、受伤、被禁闭或任何其他原因失去战斗力的武装部队成员:a. 故意杀害;b. 故意对其身体或健康造成巨大痛苦或严重伤害;c. 将其当作攻击目标;d. 强迫在敌方部队中服役;e. 故意剥夺接受公平和正常审判的权利;f. 非法驱逐出境、移送或者非法监禁;g. 劫持人质;h. 故意将其放在军事目标地;i. 将其用作掩护来抵挡军事进攻;j. 作为一种手段故意使其挨饿;(2)针对任何人:a. 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进行生物实验;b. 使用毒药或毒性武器、窒息性气体或其他化学武器、生物武器、会膨胀扩大的子弹(达姆弹)或其他旨在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武器;(3)在并无军事必要的情况下,非法肆意大举摧毁和占用财产;(4)肆意摧毁城市、乡镇或村庄,或者在并无军事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劫掠破坏;(5)以任何手段进攻或者攻击未设防的城镇、村庄、住处或建筑物;(6)进攻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设施,而明知这种进攻将会造成极大生命损失、平民受伤或者毁坏民间目标;(7)占领、摧毁或者故意破坏专供宗教、慈善、教育、艺术或科学用途的机构、古迹以及艺术和科学成果;(8)掠夺公共或私人财产;(9)进攻并非用于军事用途的民间目标;(10)故意将军事目标放在平民区;(11)欺骗性地使用红十字会、红新月会或红狮子太阳会的保护符号或者其他公认的保护符号或休战旗来掩护军事进攻。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1996年8月12日至30日会议期间日本提出的《关于战争罪行定义的提案》,A/AC,249/WP,48,27 August 1996.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