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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研究(11)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4.将信访纳入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制轨道内。应当看到相当数量的信访是法院不受理而产生的,因此必须严格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司法的不作为;相当数量的涉诉信访是因司法纠错机制不畅引起的,因此,为给当事人更为彻底的救济,可以考虑有条件的三审制,同时加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化建设;相当数量的信访是因行政行为所引起的,因此应当强化行政复议机构解纷能力,从程序上将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访纠纷交复议机构处理,或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收稿日期:2007-4-20
    注释:
    ①参见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2006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②这一建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从行政管理与行政解纷的关系看,二者能形成互动。行政管理得当纠纷会减少,而行政解纷过程有助于行政机关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助于改善行政管理。二是从查处违法行为与行政解纷的关系看,二者能有机结合。例如加班不给加班费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二者可实现合一,行政机关以行政制裁为威慑力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用人单位的态度也可成为行政制裁的酌定情节考虑。这样,既能较好的解决劳动纠纷又能较好的解决执法问题。三是实践中不少纠纷因违法或不当行政引起,令行政机关参与解纷,可让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的后果有更直观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收到教育之功效,从而有助于行政权的正确行使并减少纠纷。四是行政机关的解纷一般不排除司法审查,实际上既不可能危机司法机关的权威,也不必然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非法侵害或剥夺其诉权。
    ③例如,云南昆明、楚雄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当地公安部门设立“治安纠纷、民间纠纷接待室”共同开展联调工作,这一方式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④参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2005年)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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