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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五)形成一个整体系统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事物的最佳功效在于其构成要素在整体上的有机结合,即整体大于局部之和。因此,我国多元解纷机制的完善必须处理好前面所述的四个解纷层次和三个关系,以使各纠纷解决机制能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整体解纷功效。
    三、主要对策建议
    遵循前述总体思路,并结合目标模式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国家应当首先完善对各解纷主体的控制管理方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纠纷解决机制走向一种多元下的统一,而只有在统一的解纷机制下国家的秩序和价值取向才能获得。在此基础上,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完善运行机制。
    (一)控制方式的完善
    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涉及国家性质和民间性质两种不同的主体,为免二者各自为阵或冲突导致紊乱,应将其纳入统一框架内进行控制管理以充分整合资源、发挥各自不同的解纷优势并最终服务于纠纷解决这一共同目标。根据二者性质上的差异,建议对国家属性的主体进行责任制管理,对民间社会属性的主体(如村委会、行业协会等)实行契约式控制。两种方式都是以责任追究为最终保障促进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不同的是前者基于法定义务,而后者基于政府与民间组织的约定义务。责任制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解纷职责、把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行为纳入追责体系,有助于克服现实中各职能部门推诿扯皮的现象。契约式管理具有灵活性,基本思路是政府可根据需要,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将解纷工作任务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分配给民间社会组织作为其义务,考核其履约情况并据此核拨经费。契约式管理的核心是承认民间社会组织承担解纷工作的价值,树立“对价”理念,克服以往那种“只想马儿跑”却不想给“草”的现象。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的责任是督促检查和考核而不是指挥和领导,给村(居)委会等组织以工作的自主性,既减轻了政府的压力,也维系了法律框架内民间组织自治的纯洁性。
    1.责任制管理
    国家层面的解纷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二者均由国家赋予职能、财政经费保障运行,从权责一致的角度看,对其实行责任制管理具有正当性。
    就行政机关而言,完善解纷责任制管理主要有三点:(1)按纠纷所涉的主要行政管理事项划分各自的解纷范围并相应明确解纷职责。目前,我国并未全面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解纷职责(如《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机构),实践中,把纠纷推向法院的情况并不鲜见。考虑到行政机关独特的解纷优势、纠纷与其工作结合的可能性、行政解纷与诉讼解纷及公民诉权不冲突等特点,建议强调并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的解纷职责,②以使之充分发挥解纷功效、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贡献。(2)将解纷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实现解纷工作绩效与公务员“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挂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或追求主要是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的提升,通过把解纷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影响其切身利益,无疑会有效促使其积极行使解纷之责。(3)将解纷工作纳入追责(问责)的范围。如果说绩效考核重在正向激励解纷职责的履行,那么追责无疑是反向促使解纷职责的履行,有助于克服现实中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对于那些不处理、不及时处理、不正确处理纠纷的各种行为应当纳入追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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