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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研究(8)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仲裁解纷方式。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要实现这一目的,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完善:(1)严格按照《仲裁法》正确定位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切实改变仲裁行政化的倾向和错误做法,恢复仲裁的民间面目。国家对仲裁的有限支持不应成为行政干预仲裁的理由,公职人员不能在仲裁机构任职,不能把仲裁机构作为附属来管理。(2)应改革完善仲裁程序规则,切实改变仲裁程序诉讼化的情形。建议修改《仲裁法》时,本着尊重仲裁契约性的特点和解决纠纷简便、灵活、快捷的优势,增设简易程序,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修改某些脱离实际的不合理规定。(3)合理设置仲裁调解和裁决的关系。调解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受到质疑的,因为若仲调不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怎样保证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的公正就成为一个大问题。在这方面,北京仲裁委的规定可资借鉴,其规则规定若调解不成,可请求更换仲裁员,但双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司法解纷方式。现行司法解纷机制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分发挥作用,除自身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需要推进庞大系统的司法改革解决外,在目前的运行机制下,应着力于:(1)改进、完善人力资源的管理。首先,在系统内部,应当着力优化自身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如缩减非业务部门人员,把不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调整为从事诉前调解工作,其身份可定位为法官助理。其次,把好进人关,实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用人制度的衔接。现行录用司法人员无须通过司法考试的做法有悖司法考试初衷,并有违中央组织部和两高于2004年11月1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报考法官、检察官人员须通过司法考试的要求。笔者认为,在报考踊跃,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报考条件应严格按前述规定执行,避免进门后占编却迟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形;针对贫困地区报考人数较少的实际,建议按“对口支援”的办法将各地新招人员调配到这些地区工作一定年限、完善上级法院法官从基层法院遴选、提高贫困地区法官的待遇等手段缓解。再次,畅通出口关,实现进出有序的人性化管理。出口不畅是现行人事管理的一大弊病,完善现行人事制度,一方面要为那些不愿意继续在法院系统工作而自愿离职的人员提供出口,另一方面,要让那些不适合或长期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通过调离、调整岗位等方式腾出编制。(2)在经济较为发达、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以便民为原则,简化诉讼程序,审调适当分离,加强庭前调解的制度建设。“庭前调解”可参照云南一些法院的做法,立案庭负责承担并由立案庭法官或审判庭的法官助理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同时,为防止久调不决、当事人恶意拖延调解等情形,应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此外,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协助调解、委托调解,但应遵循不得将调解作为立案前置条件的最低限度。(3)科学构建银行、土地房产、车管、出入境管理、工商等协调联动的执行威慑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提高司法公信力。(4)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尽可能避免同案异裁现象。(5)提高判决的释法说理水平,可参照云南做法建立判后释疑制度,尽可能的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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