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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的顽固毒瘤——防止刑讯逼供的思想保(11)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5、完善询问制度。

  赋予律师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时的在场权,是弥补侦查监督体制漏洞最好的方法。侦察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首先要履行告之程序,告之其有请律师的权利;限制侦查人员询问的时间,禁止夜间询问;每次询问必须有律师在场,如律师不在场,则所取得的口供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逐步采用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审问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性规定的强制后果。这些程序性规定不仅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同时也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予以制约。

  (三)、加大司法投入,严格执法。

  现代社会的特点是高新科技突飞猛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刑事犯罪也日益向智能型转化,这种情况对侦查工作产生了直接冲击。一方面增加了破案难度,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反审讯的意识更强。如果仍用老一套的模式破案,则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更好的解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的矛盾,增加司法投入,运用科技的力量来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性是唯一可行方法。在科技进步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培养一批批精通科技的侦查人员,使侦查机关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在保证实体合法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增加对侦查的经济投入,努力改善侦查设备,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实现科技强警。

  (四)、端正领导态度严禁部门保护主义

  要遏制刑讯逼供,必须向部门保护主义宣战,一旦发现刑讯逼供现象。决不姑息养奸,要依法办事,要动真格的 ,要见血。各级领导在给司法办案人员下达命令的时候,不要给他们施加太大的压力,要体恤他们的艰辛,因为,每一个案件侦破的背后,都有着侦查人员的血和泪。

  结语

  上述立法和司法对策的采取,将有效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无辜百姓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同时还可以督促侦查人员在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上加强学习,增长技能。摈弃那种在办公室里侦破刑事案件的懒惰做法。不仅如此,《刑法》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还有可能成为多余的罪名。

  任何事物和想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刑讯逼供亦是如此。遏制刑讯逼供,需要司法改革,更需要社会改革。在不具有激烈变革的情况下,司法改革注定是渐进的和不彻底的。如何不过分超前又不落后于现实,是一对难于把握的矛盾,也正因为如此,消灭刑讯逼供是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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