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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的顽固毒瘤——防止刑讯逼供的思想保(9)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三、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刘修辉

  (一)转变观念,切实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

  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项伟大的社会变革,都是伴随着先进的思想和科学理论的,17世纪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观念。开启了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新纪元,19世纪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掀起了世界范围的共产主义运动。邓小平理论出现,进入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时期。由此可得到的经验是:社会变革,思想先行。现在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中依然存在着有罪推定、权力至上的思想,存在刑讯逼供合理的落后思想。为此我们必须大量转变思想观念,在司法人员中进行一次新的思想启蒙。告诉他们:现代社会的法制已经不是专政的产物,而是公民的保护神。这种认识是一种不可抵抗的历史潮流,现代还存在有罪推定、权力至上、刑讯合理等观念的人即将被社会抛弃。我们一定要进行宣传教育,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的观念,耐心解释,以说服广大干警树立全面观念,自动接受新思想,抛弃错误的观念。

  努力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它要求握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努力正确把握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刑疑从轻原则;另一方面,也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量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包括尽早的聘请律师,平时多留意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具有世界普遍法律文化现象,已经成为刑诉制度现代化和民主化的标志。刑诉制度的进步是我们追求并正在实现的目标,我们放弃这一标志,当然是不明智的,这样只会使他人对我国的刑诉制度先进性的误解。况且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势在必行。现在已有学者建议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均假定无罪的人。[11](P109)

  2、取消如实回答的义务,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沉默权。

  马克思指出“中国法里面一定有苔杖,和中世纪刑律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12](P178)西方国家中早在古希腊就允许办案人员在审问奴隶时使用刑讯,罗马法对此也有规定。然而到了19世纪初,资产阶级等上了历史舞台,逐步从法律上消除了刑讯逼供。虽未能完全消灭,但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值得我们借鉴。这一规则源于英国的“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在英国证据法里表述为“任何人没有义务回答在法官看来,有可能使作证者陷入法官认为可能被控告或起诉,导致任何刑事指控,刑罚或刑事案件中没收的任何问题”。[13](P77)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立法上取消“如实回答的义务”,对《刑事诉讼法》第93条进行修改,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应当及于侦查、审判乃至被确定为犯罪后执行的所有阶段。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进行陈述提供条件,同时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陈述的权利。办案人员不能用刑讯的方法迫使其开口。在设计这一规则时,我们应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自愿供述的应当在法律上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不得以保持沉默而从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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