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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诉讼的起源与本质(8)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五、诉讼的本质

  诉讼,是国家行使其统治权的一种活动,有着鲜明的强制性和阶级性。国家司法机关开展诉讼活动的目的,旨在通过起诉、审判等活动,对具体的权益冲突适用法律,制裁违法,恢复权益的正常状态,达到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秩序的目的。

  本质上说,诉讼是保护法律权利的活动。如果把社会秩序理解为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形式在社会主体之间规范出的利益分配及其运行机制,那么,诉讼则是一种保护国家、团体和个人等诸种社会主体的法律权利的活动。法律权利,是以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利益紧密相连的精神利益为基础的,它是法律对社会主体行为自由限度的认可。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社会主体有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物质财产权、政治权等,而这些权利的享有必须以相对人履行义务为条件,即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否则,将构成杀人罪、伤害罪、盗窃罪等而受到刑罚的制裁。因此,我们可以将诉讼描述为这样一个事实过程:常态中的法律权利因为侵权或犯罪行为的损害而处于非稳定状态,当事人或公益代表(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借助国家审判权和强制力,制止侵权,惩罚犯罪,从而使法律权利得以保护,社会秩序得以稳固和发展。

  诉讼保护实体法律权利的任务,是通过起诉权、辩护权、审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程序权的设置和有效运转来完成的。然而,程序权本身也是一个由不同利益要素组合成的有机体,程序权的不同利益取向决定着对实体权保护的不同效果。程序权与实体权的关系是:程序权是为实体权服务的,它在实体权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救治的途径,它是实体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如果一种利益仅仅表现为实体权利的规定,而没有程序权的保障,那么,这种利益的存在必然是十分脆弱的。一旦遭受侵害,它就会成为一种不确定的存在。在司法活动中,需要保护的实体权利体现在宪法和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之中,程序权体现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中,如果社会成员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实体权利,那么,受害者或公益代表(公诉机关)便可以利用诉讼程序权利,实现其制止侵权、处罚犯罪、保护实体权利的目的。因此,法律权利的实体和程序双层保护,是不可分割的;保护实体权利与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如此紧密,以至于统治阶级在制定实体法的同时,必然要制定相应的程序法。

  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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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9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

  [4] 《列宁选集》第3卷,第175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67-168页。

  [7] 《列宁全集》,第11卷,第98页。

  [8] 《列宁全集》第25卷,第75页。

  [9] 《列宁全集》第2卷,第25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8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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