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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之我见(4)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4.就具体的个人或者人群来说,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的限制,其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恩格斯说得很清楚:“”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然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这个矛盾只有在无限的前进过程中,在至少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无止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中才能得到解决。从这个意义来讲,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按他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

  认真地解读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并且怀有尊重事实的态度的话,则应当承认正确理解和正确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话,是不会无节制地夸大人的认识能力的。例如,应当承认有所谓“”完美的犯罪“”(perfect crime)之存在,这种犯罪“”对于侦探小说家来说是无法承受的 .提到这个短语,需要满足两个要素:犯罪必须达到了目的,而犯罪人甚至没有受到怀疑。“”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疑罪案件也并不鲜见。苏联以及深受苏联影响的我国证据法学确有夸大人的认识能力的缺陷,如苏联学者过于乐观地认为:“”法院虽然在解决个别案件上可能发生错误,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苏维埃法院必然能寻求到客观真实。“”“”我们在使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认识论原理时就可以断定说,正像其他各种调查研究工作一样,诉讼上的调查研究工作是可以认识到客观真实的,这就是说是可以认识到正确的、与现实的事实相符合的实施犯罪的情况的。“”就显然低估了人的认识能力在主客条件的制约下的局限性,夸大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认识论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认识具体案件中的实际作用。我国较早的法学教材也常常有此种过于乐观的表述,如被一些学者寻章摘句进行批评的一些证据法学著作,确有这一毛病。当年著述,通行全国的文风莫不如此,在某些问题上往往流为武断,也是一时风气所致,不值得大惊小怪。发现此种贬低和夸大,修正可也,一定要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也弃置不用,就“”深刻“”得过于片面了。实际上,不应忽视的是,这种低估和夸大并非不能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所匡正,因应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存在低估和夸大的问题而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本身失去冷静的、耐心的审视和持平公允的评价,必欲摈弃而后快,是因噎而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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