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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及其对我国证据立(5)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⑷对不适用保密特权的情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律师与委托人的保密特权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为从事犯罪或欺诈而向律师咨询,因律师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而被诉等情况下不适用律师与委托人的保密特权原则。又如在夫妻之间保密特权中,多数州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对另一方的犯罪行为或夫妻谈话内容发生在婚前或夫妻一方从事与拐卖妇女进行卖淫有关的犯罪的情况下,特权原则不适用。总之,几乎每一项特权都伴随着一些例外规则,这些例外规则有的由立法直接加以规定,有的则由判例法发展而来,具体内容因州而异,但它们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的:减少因适用特权给判决的公正性造成的损害,使案件更加接近真实。

  由上可见,关于保密特权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已在美国司法界受到充分重视。他们一方面坚持开放式的立法方式,另一方面对其适用采取谨慎态度,使这一制度不至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障碍。

  四、美国证据法上之保密特权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保密特权的规定,诉讼法一贯以客观真实为自己的最高目标与追求,体现在立法上,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体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使用一切能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方式,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便予以采纳。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如果该证据不利于该当事人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与夫妻间保密特权的宗旨恰好相反。

  当然,上述规定并不能说明我国法律完全忽视了对某些基本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制度的保护。例如,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规定,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材料。这里虽没有指明律师不得就其在职务中由委托人告知的案情向法庭作证,但实践中多认为在此种情况中律师不应当作证。又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将商业秘密列入保护范围,禁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权利人所有的商业秘密。我国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此外,我国诉讼法中还规定有不公开审判制度,即遇有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减小了因公开审理而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失。上述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与保密特权类似的作用,但依此保护一些特殊的社会关系还远远不够。因为,其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由司法部制定的部委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基本法的三大诉讼法,在适用时三大诉讼法因有较高的法律地位而优先适用;其二,即使是作为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执业医师法也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向法庭披露,相反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案件或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其三,不公开审判不等于不可以作证,不公开审理仅是一种庭审制度,保密特权却是一种证据规则;其四,保密特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本人有权拒绝作证;另一项是阻止知情人作证。这一点,显然难以通过某些行业的自律实现。更重要的是,既然规定一切知情者包括与当事人有某种特殊身份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人都有作证义务,但又没有同时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所以当这类证人拒绝作证时,法律实际也处于无能为力的状态,其中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

  综上,在我国法律中对保密特权做出明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我们认为,在证据法中应规定有关保密特权的内容,在设计这项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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