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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制度之比较(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被害人具有当事人地位的法律规定,还有前苏联。前苏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刑事被告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民事原告人和民事被告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可以直接参加诉讼,如被害人有权申请搜集证据、进行侦查行为、采取保证物质赔偿的措施等;从侦查终结时起,有权了解案件材料,提出补充侦查的申请;在法庭审理时,有权参加审判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要求法庭宣布文件、勘验物证;依上诉程序审理案件时,有权参加审判庭,作出自己的辩解,并可以通过自己的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辩护等等。

  (二)被害人具有民事当事人地位

  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民事当事人地位。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的,由被害人提起的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害的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

  从世界各国的诉讼程序来看,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的赔偿或补偿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刑事诉讼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如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以及前苏联、中国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第二种是允许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刑事诉讼程序附带予以解决,而在其余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单独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英国即采取这种方式。第三种是完全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如日本刑事诉讼中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问题,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提起附民事诉讼的民事当事人,首先是被害人,然而又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多数国家都规定,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没有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可由其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充当民事原告人。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各国的规定比较一致,即一般都规定从刑事侦查阶段起即可提起民事诉讼,而由侦查人员记录在案或作出决定、命令,确认民事原告人,收集有关证据,以便将来移交法庭审理。在已经开始的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民事当事人资格一旦得到确认,便享有民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参加刑事诉讼,从而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一。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的刑事诉讼中,民事当事人被列为与检察官、被告人并列的当事人三方之一,实际上已取得准当事人的地位。

  (三)被害人具有证人的地位

  在英美法系各国,被害人一般是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仅仅是作为一名证人参加诉讼,在他出庭的短暂时间内,仅限于回答公诉人或辩护律师的提问,而对犯罪及影响的感受和对惩罚犯罪的愿望与要求,他无法阐述,对他所关心的有关诉讼的问题,无从获知。这样被害人仅是一名旁观者被置于法庭之外。在被害人运动推动下,近年来被害人已开始摆脱长期以来只作为证人的局面,逐步拥有获知指控罪名、理由的权利,向检察官陈述犯罪影响和状态的权利,并在审判过程中拥有了与一般证人不同的参与权。

  三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密切相联。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决定于其诉讼地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又体现在其诉讼权利中。因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多少,反映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程度。

  本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虽然世界各国不断修改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但由于诉讼制度的差异,各国有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仍有较大差异。就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法系而言,前者在规定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明显优于后者。中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突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在有关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方面,做了重大的改进,体现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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