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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制度之比较(6)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大陆法系国家赋予被害人较广泛的参加诉讼的权利。《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被害人参加诉讼处于不同地位时不同的参加权。被害人作为自诉案件的起诉人时,有权向法庭陈述意见;有权直接传唤证人、鉴定人;有权撤回自诉;有权提出上诉申请。当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原告人时,有权在审判时到场;有发问权、对审判长命令的抗议权、申请查证权以及答辩权;撤回参加公诉的权利;提出上诉的权利。当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人时,享有请求权和撤回申请的权利。此外,被害人还可以通过律师行使查阅案卷的权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除了规定民事当事人的参加诉讼的权利外,还规定被害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审级中均有权提交并指出犯罪证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了被害人作为民事当事人时所享有的参加诉讼的权利。

  在前苏联,被害人有权就案件作出陈述;有权提出证据,提出申请;从侦查终结的时候起有权了解案件材料;对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长和法院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以及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审判员的决定提出申诉。

  在美国,被害人参加诉讼,则主要以“被害人状态陈述”的形式。根据1982年《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的规定,检察官提交给联邦法院的调查结果的报告中,必须包括一份“被害人被害状态的陈述”,从被害人的角度来陈述犯罪及其结果。该法对于“被害人被害状态的陈述”的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使法院在未曾见过被害人或未曾听取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不能审判罪犯。被害人状态的陈述,可以使法官充分注意到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社会、肉体和精神的损害,这样,法官就可以综合考虑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况进行量刑。

  (五)获知诉讼权利及诉讼进程和结局的权利

  在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有被害人必须被告知其权利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果。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的情形有: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必须送达被害人;预审法官对被审查人的释放请求必须事先通知被害人并经过法定期限后才能作出裁定;在讯问前必须将通知书送达被害人的辩护人并使其辩护人可以阅览诉讼笔录等。《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也多处规定了应当告知被害人的事项。如规定,依申请,对被害人要通知涉及到他的那部分法院程序结局情况;告知被害人有申请获知审判结果、通过律师查阅案卷、委托律师以及被询问时律师可以在场、作为附带诉讼原告人参加公诉,以及在作为附带诉讼原告人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辅佐人或者让律师代理的权利。《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重大犯罪案件中,对被告发人的逮捕、起诉以及在审判程序中被释放等,都应告知被害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根据司法部长的附加规定,有关法律机构还必须告知重大犯罪的被害人什么时候宣布罪犯的定罪判决,对罪犯判处了什么刑罚等等。

  前苏联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询问被害人时或者他到场时,侦查员应当向他说明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在认定被害人也是民事原告人的时候,还要向他说明民事原告人的权利。侦查终结作出起诉书的时候,侦查员必须通知被害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并向他们说明有权了解案件的材料。在审判中,审判长也应当向被害人和民事原告人说明他们在法庭审判时享有的权利。刑事判决则是通过在法庭上公开宣布使应当在场的被害人获知。

  (六)隐私受保护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其主要意义是防止出现刑事诉讼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注:《政法论坛》1993年第5 期《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宋英辉著。)的问题,避免和减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再次受到侵害尤其是情感上的侵害。在一些国家以往的刑事诉讼中,由于过分公开被害人的私生活,挫伤了被害人的自尊心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信心,使其丧失了告诉的意志,结果放纵了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被害人从被害的痛苦中解脱出来,避免受因刑事诉讼而遭受第二次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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