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公产的意义
法国法律把行政主体的财产区分为公产(也称为公物)和私产(也称为私物),使前者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后者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这种做法由于有效地保障了公众自由、平等、安全、免费(或低费)利用公众用公物的权利,提高了公产的利用效率,因而对整个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的财产管理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使公产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向服务行政、福利国家迈进的征途中, 行政公产这一物的手段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愈发得以凸显。
1、行政公产作为公共产品能够较好的弥补市场缺陷、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自由。
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都面临着一个因市场外部效应所引发的私人不愿意提供公益物品而致公益物品短缺的问题。因此,由政府向社会提供保证个人经济活动自由得以实现的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大多具有行政公产的性质),就成为政府的当然职责,例如要保障贫困地区的经济得以发展,国家就必须改善这一地区在通讯、交通等方面的公共设施。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一条公路的封闭的山区会很富裕,以及这里的农民能够享有充分的经济活动自由。
2、行政公产的充分提供有利于充分保障弱势群体尤其是贫困人群的基本人权。
有人曾经说过:“近代立宪主义型市民宪法中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对以工人为中心的民众来说,甚至意味着保障失业的自由、饿死的自由、平均寿命的低下。吃不上饭的人在现实中不可能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8].”这句话恰好指出了现代社会保障公民受益权(对应于国家的积极义务)的重要性,国家一旦忽视对公民受益权的保障,许多人尤其是穷人的自由权就只能是画饼充饥而已。行政公产作为国家保障所有公民受益权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确保每个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3、行政公产的作为公益产品对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物价不变的情况下,很多人常把工资收入的增加等同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其实完全是一种错误的看法。如果国家能够提供更多的公物供民众免费或低费使用,或者降低许可用公物的收费标准,那么即使工资 收入不见增加,民众的生活水平实际也在提高。这本身就意味着民众福利的增长,且这种增长对所有人都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公物对于实现社会的分配公平,提高人们生活 的质量,确保所有的公民尤其是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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