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是否完整的关键,也是确保法律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的保障。因此违反行政公产管理和利用等规则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本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必须包括行政主体违法和公产利用人违法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违法的情形应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公产利用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也应赋予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具体违法情形则包括行政主体在行政公产的设置、管理、收费等方面贪污腐败、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程序或不作为等,利用人破坏行为,拒不缴纳费用和不服管理等行为。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应该多元化,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民事责任主要用于利用人过失损毁行政公产和行政主体由于行政公产(特别是共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及利用人故意破坏公产或拒不缴费等所应承担的责任等。而刑事责任主要是行政主体贪污腐败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接受的制裁。当然,这些责任并非都是单一的,他们之间也存在交叉情况,如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交叉如利用人故意破坏行政公产,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交叉如重大工程责任事故罪和对利用人受损的赔偿责任。
以上只是对《行政公产管理基本法》制定的初步设想,但是有一点是毋庸质疑的:尽快制定一部有关行政公产的管理法规已非常有必要并十分迫切。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9].”所以说虽然“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事实上却因为公有财产的管理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以及公有财产所有权主体虚位等原因,“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不折不扣的谎言,公有财产谁都可以侵犯,而不需承担太大的责任。因此,制定一部《行政公产基本法》来规范和控制行政公产的设置、管理与利用行为,从而使行政公产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已成为当务之急!
注释:
[1] (日)田村悦一。《公物法总称》[A].雄川一朗等。《现代行政法》[C].有斐阁昭和59(1985),p239.
[2] 刘军宁。《产权与文明》[J].文化研究,1996年第1期,P77.
- 上一篇:从两起与河豚鱼的关的行政诉讼案说开去
- 下一篇:青少年犯罪的亚文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