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季卫东、吴小红: 行政公产理论问题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第一章  总则

  在总则中首先明确制定行政公产管理基本法的目的:为保护及整理行政公产,充分发挥行政公产之效能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法。其次,必须规定行政公产的概念和外延,外延可以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的方法以保证外延的周延性。再次,规定行政公产的种类。当然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得出行政公产的不同分类。然而法律的规定不是学理的探讨,无须一一囊括。只要把最有意义,最具实用性的分类予以规定即可。如按照所有权的不同可将行政公产区分为公有公产和他有公产两类,因为这两类公产由于所有权的不同其获取程序和管理手段也有不同。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将其列明。

  第二章  行政公产的设置

  由于行政公产存在公有公产和私有公产两种不同的种类,因此其设置程序也应有不同。公有公产的设置有如下三种情形:<1>基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而设定的公有公产,这是行政主体通过制定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将某一财产设定为公有公产。如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2>以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公有公产,这是指公产的设定、变更、废止,皆由行政机关就具体事件,作出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且其所针对的相对人并非特定,但依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可予以确定的行政行为而设定公有属性的财产。<3>以默示或推定方式所设定的公有公产。这是指公产的设定可由一实际的事实行为而予以设定,无需法律行为的作出。例如,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建造一座跨江大桥,这并不需将桥提供给公用的形式上的宣告,因为桥梁建造行为的本身已清楚地明示将桥给予公用。这一种方式往往是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来完成,我国已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因此可以以准用的形式来规范公有公产的政府采购设置。然而由于《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程序,而并未赋予与行政公有公产有利害关系的公众相应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因此在行政公有公产的设置过程中应规定专门的条款赋予其实际利用人参与权和监督权,如可以采取听证会或听取意见等方式。至于私有公产,指的是虽然所有权归私人所有,但由行政主体支配管理的私有之物,是行政主体为达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律规定,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对私人财产取得他物权,使用私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以求公共行政目的的实现而所支配管理的财物。如公用地役权的土地。可以借鉴严格的行政征用程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