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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吴小红: 行政公产理论问题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4、行政公产的恰当规制有利于控制行政权的滥用,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我们总是说,“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事实上却因为行政公产的管理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以及所有权主体的虚位,管理主体的职责不清等原因,“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不折不扣的谎言,公有财产谁都可以侵犯,而不需承担太大的责任,例如国有资产流失、政府采购中的黑箱操作、土地资源的浪费、桥梁豆腐渣工程等现象。而这些现象的背后都无不隐藏着权钱交易的黑幕。

  5、行政公产的合理管理有利于最大限度的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最大程度的发挥行政公产的效益。

  行政公产的设定,以公共行政目标的实现为价值目的,以公共使用的目的为其前提,这种公共使用是公众直接使用。行政公产的有效管理是一国公民的福址所在。现代社会行政公产外延的不断扩张,也正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共利益。四、行政公产问题之症结

  回顾我国的现状,由于长期以来行政法学届对行政公产制度的忽略,因而使行政公产的失范达到了惊人的地步,在行政公产的设置问题上(突出表现在政府采购公物的过程中),由于公产利用人参与权和监督权的缺矢,以致“豆腐渣”工程泛滥,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如1998年九江防洪大堤在洪峰到来时不堪一击以及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就是公物设置问题上的典型例子;在行政公产的管理方面,管理机关职权职责不清以及渎职的普遍现象,也酿成了一例例触目惊心的惨剧,如内蒙古丰镇二中教学楼垮塌而致21位学生死亡的惨案,某地地下水道的顶盖超出地面一段距离因未设置任何警戒标志而致多人伤亡的教训,无不控诉着行政公产管理的混乱。在行政公产的利用方面,由于监督机构的空白或不明,以致一些机关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不断的践踏法律,滥用权力,使得公物利用人的基本权利更本无法得到保障。而更为可笑的是在行政公产的保护方面,由于缺乏对破坏公产利用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依据,公产管理机关采取的罚款等制裁措施就必定会违反《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一旦成为被告,就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所有的这一切无不与缺乏相应的行政法规范有直接关系。而对行政公产理论的研究就是要对行政主体管理行政公产进行规范,完善相应的行政公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为行政公产的设置、管理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为社会大众更好的利用行政公产予以保障。

  五、解决症结之办法

  通过对行政公产学理上的考究以及对以上行政公产诸多问题的症结分析,惟有制定一部《行政公产管理基本法》(包括实体和程序规范),才能在实现行政主体在行政公产领域的活动法定化、规范化、合理化的基础上,最终得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程度,行政公产效益的最佳发挥。以下是对《行政公产管理基本法》初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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