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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滞后的原因(2)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1. 在制约政府权力的意识方面。政府的权力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在今天看来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然而,建国后至80年代前的30多年间,如果有人提出制约政府权力的思想,定会被视为离经叛道的奇谈怪论而招致众人的批判。客观地讲,在建国后的30多年间,虽然我国早就在宪法中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但制约政府权力的思想既未得到国家认同,也未形成普遍的社会思潮,其原因似有以下几点:

  (1)历史文化原因。 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侵害公众利益的现象在东西方都是一样存在的,但东西方国家解决这个问题的传统方式却不一样。西方国家很早就采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法防治官员滥用权力和保障民主的实现。西方国家的权力制约机制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二是民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分权防止了国家权力的过分集中和个人擅断,它通过设置不同国家机关职责权力上的制衡关系以及赋予这些机关独立的地位有效地形成和强化了国家活动的检查监督和纠偏机制,从体制上为消除集权体制下必然会出现的导致监督机制软弱无力甚至完全失去作用的毒素提供了一种理想的模式,同时,在西方人看来,分权也是民主的必要前提。因为分权机制只有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正常运行,否则必然陷入各分权机关为争权夺利而滥用权力的困境。实践证明,西方国家这种把分权与民主结合起来的权力制约机制是行之有效的,其中的有益成分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有着长期实行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传统。在权力高度集中的政体下,统治者不可能采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法”清除国家权力的腐败,更不可能给予或真正给予人民通过和平的选举手段撤换自己的权力。为了政权的存续,专制统治者也必须反对官员的腐败,制止权力的滥用,但只能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有限地进行,在这种体制下,社会成员缺乏主人翁意识,寄希望于统治阶级内部的“清官”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希望破灭,忍无可忍,便揭杆而起推翻旧王朝,建立新的封建王朝。可见,历史上中国等东方国家解决腐败问题的传统方式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是“以暴力推翻权力”,所以,从历史传统上看,中国人在受到国家权力无法忍受的侵害时有反抗国家权力的意识,却少有通过制约国家权力防患于未然的观念,这种历史传统对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是不难体会到的。

  (2)思想理论原因。建国以后,特别是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这段时期内我国政治体制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集权。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集权的思想和体制不断强化。在这样的思想和政治背景下,权力制约理论不可能获得存在和发展的空间,理所当然地遭到了排斥和批判。当时的权威观点认为,权力制约理论及其实践必然会损害党的领导以及政府的权威;会引发和激化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甚至引起社会动乱;会造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争权夺利,相互拆台和推诿责任。分权无异就是分裂和动乱的同义语。因此,在70末以前“左”倾思想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对强调集权的政治思想以及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的任何怀疑和批评都将被扣上反对党的领导的帽子,从而使对非分权和权力制约理论的研究成为禁区。在改革开放十几年后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陈旧的观念和僵死的教条被打破了,制约政府权力的必要性已逐步得到承认,但各种怀疑和反对权力制约的思想观念和影响远未消除,因此,权力制约理论及其实践在我国的发展总的说来是艰难而又缓慢的。

  (3)政治体制原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优越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还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其中权力过分集中是这些缺陷的主要表现之一?。所谓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由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论述精辟地揭示了我国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的形成过程及其基本特点,即首先把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不适当地全部集中于党委,实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其次将党委的权力进一步不适当地集中到党委主要领导手中,党的集体领导被个人领导所取代。在这种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下是不可能建立任何制约政府权力机制的,由于政府机关的活动是根据党委的决定进行的,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就是对党委权力的制约,即使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和法院对政府的制约权,它们也很难行使这种权力,因为它们自身也处在党委的领导之下,因而,它们对政府的活动只能配合而无法制约。在这种体制下,公众对国家机关的民主制约实际上业不能发挥作用。因为掌握实权的党委书记和其他成员不是民选的,其政治前途不取决于选票的多少。公众对党委成员可以提出批评、建议,但没有约束作用,党委书记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群众意见而不必担心在选举中对自己不利。可见,只有消除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实行党政适度分开,给予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各自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力,才有可能形成和发展某种权力制约机制,并进而推动控权理论的完善和控权意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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