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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滞后的原因(3)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4)经济体制的原因。建国后我国确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的作用。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是通过下达行政命令和计划管理经济,把一切经济活动纳入行政体制。而行政体制是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在这种体制下只会产生官尊民卑的特权思想,而不可能真正孕育出民主、平等、权利等法律观。人无民主、平等、权利观念就不会产生通过制约政府权力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

  2.在对行政程序制约政府权力功能的认识方面

  党和国家意识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适当制约政府权力以及制约政府权力的思想逐渐形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是从80年代初期开始的。鉴于建国后权力过分集中带来的历史教训,党和国家领导人意识到必须适当分散国家权力。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已指出:“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 :“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 .

  1982年10月1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运用法律制约政府行政活动的思想付诸司法实践。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从此以后我国开始有了法院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活动,并于1989年建立了统一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的产生和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守法,1954年宪法就提出了要求,但由于缺少追究政府法律责任的法律程序(核心是行政诉讼程序),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普遍认识不到法律对其自身的约束作用。从这一侧面,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程序对于制约政府权力发挥着多么重要的作用!

  从1982年算起,我国通过法律制约政府权力的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几年,然而,意识到需要借助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加大制约政府权力的力度,不过是最近一两年的事。在此之前一般认为行政程序不过是行政机关的办事手续而已,无足轻重。因而,立法机关偏重于对行政机关的实体法控制,而将行政程序基本上交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这就必然造成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落后和无序。

  3.在尊重程序、信守程序方面

  我国没有程序至上的传统,政府机关普遍存在轻视程序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1)由于传统的行政程序不具有制约行政行为,保障民权的功能,因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员尊重程序、信守程序的状况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没有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众和社会舆论普遍采用实用主义的哲学态度对待行政程序,人们重视的是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内容及其后果是否合理合法,只要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内容合理合法,不按程序办事是无关紧要的。反过来讲,只有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及其后果违反法律、不合情理、有失公正时,人们才想到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程序上的失误。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实用主义哲学观严重妨碍了我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化。

  (3)错误地将行政程序与官僚主义联系在一起是造成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落后的又一认识上的原因。的确,传统型的行政程序细密到一定程度会形成阻碍人民群众接近行政机关的程序壁垒,旧中国政府官僚化的表现之一就是老百姓接近官府的程序非常繁琐,因而许多新中国的建设者们产生了一种误解,以为程序越少、越简单越有利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密切联系群众,越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非规范化倾向甚浓,办事不讲程序,有程序也可以随便违反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合理的行政程序与官僚主义之间有相互依存,互为表现的关系,这是我们今后在建设行政程序法制时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但是,行政程序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官僚主义,没有必要的行政程序就不会有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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