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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9)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泛指文学艺术领域中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客体),以及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产品、物品或其他传播媒介(邻接权客体)。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可以概括地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作为邻接权客体的传播媒介,主要包括艺术表演、音像录制品、广播节目。

  工业技术,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物化于物质载体上的知识和技能。它是根据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而发展形成的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以及与这些方法和技能相适应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物质设施。在法律上,工业技术可以表现为取得工业产权的各类专利技术,也可以表现为取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以及受到新型知识产权即工业版权保护的工业产品。

  工业标志,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包括商标、商号、产地名称等在内的工业标记,是人们生活中所见最多的标志。工业标志能在多种场合使用,不但可以注明商品或及包装材料上,还能使用于多种宣传媒介的制作。(注:参见吴汉东主编:《工业产权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工业标志作为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

  经营性资信,泛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以及在社会上所获得的商业信誉,包括特许专营资格、特许交易资格、信用以及商誉等。从经营性资信的构成来讲,其内在因素是主体的经营能力。经营能力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包括经济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市场占有份额等,(注:参见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第638页。)这种经营能力形成了特定主体高于同行业一般企业获利水平的超额盈利能力;其外在因素表现在两个方面,或是来自于某一组织或机关授予的资格,或是来自于社会公众给予的评价和信赖。该类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能力与信誉,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与文学艺术作品、工业技术、工业标记不同,经营性资信的财产价值尚未完全为人们所认识,相关立法保护显见不足。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将此类客体称之为正在开发中的无形财产。(注:参见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台湾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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