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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1)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2. 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我国商标法尚未作任何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种不置可否的做法本身就是最好的做法,这样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来决定是禁止还是允许平行进口,如果迫于其它因素或某种力量的压力,不得不对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明确表态时,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的“实质差别”理论,即有实质差别的同商标商品禁止平行进口,无实质差别的则允许平行进口。具体到个案时,可通过对“实质差别”的灵活解释,来决定是否允许平行进口。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实质差别”应采严格解释的立场,以便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大部分可行。

  3. 版权法同样没有规定版权人的进口权,这也与多数国家的立法相一致。但近几年来,各国的立法有赋予版权人进口权的趋势。必须注意的是,在规定版权人拥有进口权的国家,即使是美国,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作出相应的保留。为适应国际立法新趋势,并避免与有关国家的贸易磨擦,我国有必要赋予版权人以进口权,同时,应力求避免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在版权领域可仿照专利法的做法。

  注释:

  [1]该案案情为:原告-BBS 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为一德国汽车部件制造商,该公司在德国和日本皆获得其产品-铝制车轮的同一专利权。被告1 -Lacimex - Japan ,为一日本汽车部件进口商,该公司至少在时至1992 年8 月前后,在德国合法地从BBS 公司及其合法受让者-德国LORINSER 公司分别购得该两公司制造的同一铝制车轮,然后,将该制品进口日本,销售给被告2 -Jap - AutoPoroducts ,进行了上述产品的在日销售。又,BBS 公司通过其在日本的子公司-日本BBS 公司,将其所生产的汽车铝制车轮进口日本进行销售,同时,在日本也给予了其它汽车制造商以非独占性的通常实施权。原告于1992 年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起诉,以上述两被告对其真正专利产品的进口日本及在日销售已构成了对其在日专利权的侵犯为由,要求日本法院判以销毁两被告在日产品、两被告分别赔偿1 千万余日元的诉讼要求。在东京地方法院1994 年7 月22 日的一审判决中,上述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被判决侵权成立,BBS 公司胜诉;而在东京高等法院1995 年3 月23 日的二审判决中,上述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被判决为侵权不成立,BBS 公司败诉。

  [2]该案的案情为:浪莎。 瑞舍茨国际公司(L‘anza Research In2ternational , Inc . 在区法院的诉讼中是原告,在上诉法院是被上诉人,在美国最高法院的重审中为被告,以下简称浪莎公司) 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家生产和销售洗发水、护发剂以及其他护发用品的公司。浪莎公司为贴在其生产的产品上的标签进行版权登记,在美国国内,浪莎公司的产品只销售给那些同意在特定的区域出售其产中品的经销商以及那些经其授权的零褒商,如理发店、美容沙龙和专业头发护理机构。由于其采取了相应的广告、宣传及为经销商提供专门培训等促销方式,产品的销售价格在国内市场较同类产品的价格高。浪莎公司的产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是由于它不在外国市场上进行类似的宣传和促销活动,产品卖给国外销售商的价格要比卖给国内销售商的价格低35 %到40 %.1992 年和1993 年,该公司的英国销售商卖给马耳他的商人三船货物,每艘船上都有好几吨贴有浪莎公司版权标记的产品。有关的记录并没有表明“第一购买者”是美国销售商还是马耳他的销售商,也没有表明这批货物的所有权是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还是货到目的地时转移。但这些货物是由浪莎公司生产并首次销售给外国购买者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此后,上述货物未经浪莎公司的许可又返销到美国,并由未经其授权的零售商出售,这些零售商是从宝利金贸易公司(Quality King Distributors , Inc .在区法院的诉讼中是被告之一,在上诉法院中是上诉人,在最高法院的重审案中为原告,以下简称宝利金公司) 以折扣价购得浪莎公司的产品的,至于实际进口者到底是谁不能确定。但是为了判决的需要,本案法官假定宝利金公司从马耳他商人那里购买了浪莎公司的产品进口到美国,并转售给未经其授权的零售商。确定了未经其授权的销售来源后,浪莎公司就对宝利金公司及其它的被告提起了诉讼,控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依美国《版权法》第106、501、602 条所拥有的专有销售权。区法院驳回了宝利金公司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9 条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进行的抗辩,并作出了浪莎公司胜诉的判决。其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如果允许根据“首次销售原则”进行抗辩, 《版权法》第602(a) 条对版权人进口权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区法院的判决。由于上述法院的判决与1988 年第三巡回法院对Sebastian Int’l , Inc. v. Consume Contacts (PTY)Ltd. 一案的判决相冲突,具有特殊意义,所以应宝利金公司的申请,美国最高法院颁发了特殊令状(Writ of Certiorari) ,由最高法院重审此案,1998 年3 月9 日,最终判决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宝利金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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