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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财产权(上)(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事例3:在线交易网站上的虚拟物品交易

    在美国最大的电子交易网站www.ebay.com上,在线游戏(online game)中的装备,金钱标价拍卖。[2]例如:(参见图表一)

    同样,在国内的电子交易网站易趣(www.eachnet.com)上,也有这种物品的标价出售[3].例如: (参见图表二)

    以上三个事例揭示了同一个事实:一种新类型的民事财产权利正在网上形成,它能够给人带来财产收益,同时也亟待法律给予保护。

    第一章  传统民事财产权利体系第一节  民事财产权利体系财产权在是指民事主体所能够自由处分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这种处分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权利最终都能够通过一定数量的金钱形式表现出来。当然,对于研究财产权理论学说的学者来说,这一概念本身就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财产权的理解就是不同的[4],在此简述如下:大陆法系的学者中主要存在两种财产权观念,一种是广义的财产权利,财产权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使用,当然是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即能够产生部分个人财产的任何权利,这样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他们构成的财产权的主要部分,这种观点被绝大多数大陆法学者所采纳。另一种是狭义的财产权概念,指的是财产权应限于有体物,财产权主要指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利。这样债权就不够成财产权利,实际上这种观念是将财产权等同于物权,财产权概念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大多数学者没有接受这种观点。但我们要看到,大陆法系在立法上并没有严格的财产权体系,财产权更多的是一种学理上的概念,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通过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的。

    英美法系在19 世纪初期以前,受布莱克斯通的绝对财产权概念影响,普通法的财产概念具有两个特点,即绝对的支配和财产的有体性。一些受法律保护的无体物和利益,视为所有人的“拟制”权利。然而,19世纪以来,随着对财产利益特别是无体财产保护的扩大,除了对各种有体物的权利以外,普通法的财产权还包括:(1)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种知识产权;(2)商业信誉和技术秘密;(3)有价证券的权利;(4)企业名称;(5)因添附取得的权利;(6)养老金、就业机会、营业执照、补贴、政治特许权等属于财产权利。[5]显然,财产权利所包括的类型发生了惊人的扩大,财产权已经并不必然和一定的实物联系在一起了。但是,英美法上财产权并不包括合同的权利。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只有当合同关系涉及享有排他性物权的第三人时,才有可能成为财产法的内容。合同法并不受财产法的过多束缚,当事人基于物而创设的新财产权利几乎是不加限制的。[6]

    我们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对财产采取的是一种更加灵活态度。而大陆法系的严格的权利体系决定了一种新类型的权利要得到成文法的承认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现象和两大法系的法律思维有关,大陆法系是“法学家造法”,有待于法学家将现实生活中的现象提高为法学理论而后制定为法律,这样制定出来的成文法指导着司法活动并最终调整着社会生活,法官也习惯于从现有法律中为自己处理案件寻找依据,突破现行法是法官们最不情愿的选择,我们可以称之为“成文法思维”。而英美法系则是“法官造法”,法官直接面对着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在没有先例可以遵循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主动创造法律,我们可以称之为“制定法思维”。我国继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成文法思维有利于我们将法律系统的归类并学习,但需要警惕的是,不能因为法律中没有规定而否认新类型权利的存在。物权和债权的划分方法本身有合理性的一面,“主要问题在于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形成了过于僵化的分析模式,即企图将所有民事权利囊括其中,而不允许某些权利在性质上超脱于物权或债权之外。”[7].但财产权利不是人为理论可以分类及穷尽的,它应该是一个开放式的权利体系,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样态必然日呈多样,新类型的财产权利不断出现,一次次冲击着我们固有的理论,直至突破前人的认识!由于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的发展,不断涌现新的财富,如各种原子、光波、电流、流体、微生物等。“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然后到后工业经济的步伐,伴随着财产地位在私人生活中的增长。物质资料的状况十分清楚地说明了经济飞速增长时期财产地发展和由新出现地财产所表明地科技地进步。” [8]如果当代的某些财产权利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无法定位,我们只能说传统理论也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而不能将当代新的财产形式排除在私人财产权利体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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