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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财产权(上)(9)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一位姓崔的韩国人在中国建立了一个只有数人的小公司——韩联,其核心业务就是天堂币交易代理,利用中韩间天堂币和人民币交换的价差牟取利润(中国国内韩服天堂币130元/100W天币远远低于韩国韩服天堂币价格300元以上/100W,差价达1、2倍)。 据崔先生自己介绍,在交易市场鼎盛时期,韩联一个月交易量在130万人民币左右;而国内一个月总交易额在500万人民币之上,市场规模之大令人咋舌。

    在国内代理公司之下,还有一个基层组织,旗下纠集了一些靠打天币维生的职业《天堂》玩家。据记者了解,此类基层组织一般拥有15个左右的天堂ID,30多个“职业玩家”24小时连轴转,其中一般有1、2个负责人来全权管理这支一天到晚打天币的队伍。据某组织负责人介绍,按照最普通的标准计算,每人每天需要完成30W天堂币的任务,如此每人每月就是900W,一般组织会按每100元/100w计算月薪,那么每人一月底薪为900元。另据了解,30W/天是最低限,一般人都能轻松完成。此外,工作者被聘用的同时会被告知,计酬方式为“多劳多得”,打的越多赚的越多,由此,每人每月业绩一般会远远高于900W(W为10000游戏货币单位)。据估计,玩家月薪会在1500到2500人民币之间,听起来也算是一笔丰厚的收入。可见交易不仅已经存在,一种以交易为目的的商品生产也已经出现了。

    二、这种新类型的交易必然导致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权利所谓财产权实际上得到法律确认保护的财产,这种权利的产生绝非法律自身的演绎。举例而言,世界上第一个写小说的人,他的目的无非是自娱或娱人,绝对不是为了通过贩卖该小说得到利益,因为此前没有人能将小说卖出去的并获利。那么法律上为什么会形成著作权呢?是不断形成的市场交易确定了小说流通的财产特征,而后产生了明晰这种财产归属的要求,著作权不过是对这种财产归属要求的法律回应。

    以网络为基础的财产权利交易,正在呼唤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我们可以看到,在网络游戏玩家自发的网络财产交易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问题:一是财产权利得不到法律确认,受到侵犯是无法救济,网络游戏玩家向公安机关申报虚拟物品失窃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公安机关束手无策;二是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权利义务没有规范,玩家权利受到运营商侵犯;三是没有正轨交易场所,保证交易安全只能采用原始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而采取汇款或网络支付又无法防止交易中的交钱不给货的欺诈现象;四是虚拟物品价格波动极大,交易不理性;五是和相关法律的衔接出现问题,例如保险法中财产保险的适用、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和计算机犯罪的适用。

    民商法的本质就在于对平等主体间经济活动的规范,面对这种混乱的现象法律不能熟视无睹,应该从各个方面制定法律来确认这种新类型的权利,规范这种新型权利的交易。

    第四章  网络财产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第一节  网络财产具有价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它体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可见物是否能成为商品,在于其是否具有的价值和交换价值。

    价值是商品特有的本质属性。“商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晶。商品的价值大小或它的相对价值,取决于商品所含的社会实体量的大小,即取决于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38]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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