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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财产权(上)(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第二节  财产权利新类型现在就出现了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权利――网络财产权,这是一种在网络上形成并仅仅存续于网络之上的权利。仅仅从表现形式上看,它和现有民事财产权利也是大相径庭的。下面主要从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性权利这一网络财产权现阶段的主要表现形式来分析。

    一、网络财产权并非物权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9]

    一方面,传统民法物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网络游戏中的角色和道具在真实世界的表现仅仅是储存在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的一组组二进制电子数据,这些电子数据如果脱离了服务器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很难说是一种有体物。而且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而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可能允许玩家直接支配存储于服务器上的这些数据(对网络游戏玩家来说,他们所关心的也不是这一组组的电子数据,而是在游戏中的角色和道具),那么我们不能说对对网络游戏的角色和道具的权利是一种物权。

    实际上,不仅在网络游戏领域,整个网络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非物质性。美国学者戴安??科伊尔在其专著《无重的世界——管理数字化经济的策略》中认为:世界正在越来越进入一个“无重的世界”,“对小型化的渴望是无重世界的特征”。经济学家才刚刚开始研究 “失重”的特征,因为重量减轻或失去使得大部分传统的经济分析方法过时。其关键原因就是非物质性。[10]同样,这对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提出的挑战:我们如何定义这种日渐增多的在网络社会出现的虚拟权利?物权理论显然是有困难的。

    另一方面,物权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隐含着对权利客体无期限永恒占有的观念,然而在网络领域,大部分权利存在的环境不可能是永恒的,而是和网络环境提供者的意志息息相关。一款不成功的网络游戏很可能在来不及正式收费的时候就宣告停止运营,即便一款成功的网络游戏也会因为玩家注意力的转移,其它网络游戏的冲击和运营本身的风险而存在着运营终止的问题。

    有学者通过扩大物权适用范围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物权作为一个精密的理论体系经得起如此无休止的扩大吗?更为根本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一定要通过扩大物权理论来解释新类型的权利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权利具体对待岂不更好?曾经在理论界引起争鸣的股权的性质就是一个例子,既然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股权就当作股权来对待好了,不必纠缠于股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或者既是物权又是债权[11].

    二、网络财产权并非债权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12]我们认为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玩家享有根据合同确定的请求权。玩家支付货币购买点数卡或者月卡与网络游戏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游戏运营商有责任提供的是玩家在相应时间段进入网络游戏服务器进行游戏的服务,这种合同上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我们要认识到,对于玩家来说,他们在游戏中创造出来的虚拟角色和得到的虚拟道具已经不单纯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一旦产生,在不触犯禁止性规则的情况下,就不再受到网络运营商的控制。在玩家的控制下,虚拟角色在网络游戏的大背景下进行各种活动,形成具有特定等级,拥有各种虚拟道具,并与网络游戏中其他虚拟角色发生各种关系(朋友,仇人,陌生人,甚至夫妻)的网络游戏社会中的一份子。只有在玩家的意志下才能对虚拟角色的这种种特征进行发展和修改,玩家的这种权利是任何人也不能侵犯的。而在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订立合同的时候,运营商只是给出了相应的游戏规则并提供游戏环境,而不应该也不可能事先规定虚拟游戏角色的各种特征(因为这种特征才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给玩家服务的精髓)。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玩家对于自己创造的虚拟角色和拥有虚拟道具是拥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的,并非一种基于债权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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