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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蒸服饰与博内特里塞文奥勒不正当竞争纠(2)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 2002年9月和10月,因原告的举报,上海和常熟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查处。

  ? 原告和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就香港梅蒸实施的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3年4月2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在香港梅蒸被依法传唤而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如下判决:(1)香港梅蒸不得生产、销售标有香港梅蒸中、英文企业名称或原告商标的仿冒品,不得以任何方法假冒原告衣物及衣物制品,包括长靴、拖鞋、袜制品,不得促使或授权他人作出前述行为;(2)香港梅蒸立即向公司注册处注销其中英文企业名称;(3)香港梅蒸不得将任何貌似原告商标的名字注册为企业名称;(4)香港梅蒸不得侵害原告的任何商标;(5)香港梅蒸必须立即向原告交出或宣誓已毁灭其所有的违反前述禁令的衣物、包装、文件等。

  ? 原审法院认为:

  ? 一、由于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产、销售的上装的衣领标、衬内标有“梦特娇·梅蒸”标志,上装的左胸标有“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且将“梅蒸”拼音字母的颜色选择为服装衣料的颜色,将花瓣的颜色突出。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梦特娇”相比,“梦特娇·梅蒸”仅多了一个后缀“梅蒸”,“梦特娇”在前,“梅蒸”在后。故以一般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认知,“梦特娇·梅蒸”与“梦特娇”两个标志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或经营者误认为两个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又由于上述两被告在上装上使用的“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结合其色彩,一般消费者或经营者只会对花瓣图形产生较强的感觉而忽视“梅蒸”拼音字母的存在。与原告的“花图形”商标相比,被告的花瓣图形仅仅是缺少了叶和茎。因此,消费者或经营者很容易将被告的“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与原告的“花图形”商标相混淆。且因原告的注册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被告的上述标志也使用在服装上,所以,被告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产、销售的服装上标有“梦特娇·梅蒸”或“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梦特娇”和“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上海梅蒸在货架、价格标签等上面直接使用“梦特娇”作为商品名称,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上海梅蒸提供的就是“梦特娇”品牌商品,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上海梅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梦特娇”注册商标专用权。同理,由于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店门及店内使用的“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与原告“花图形”商标近似,故构成对原告“花图形”注册商标的侵权。

  ? 三、关于原告诉称香港梅蒸享有的“梅蒸”商标与其两个“MONTAGUT与花图形”商标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一节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对于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相同和近似的判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论述的方法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就商标的具体构成要素看,原告商标的主体是“MONTAGUT”,英文字母均是大写,而香港梅蒸商标的主体是拼音字母“Meizheng”,且除第一个字母是大写外,其余字母都是小写。“MONTAGUT”和“Meizheng”无论是读音、含义还是外形都不相近似。从商标的整体构成看,原告的商标由“MONTAGUT”和“花图形”两部分组成,而香港梅蒸的商标由“梅蒸”拼音字母和“梅蒸”文字及花瓣图形三部分组成,因此,从整体构成上两者不相近似。而且,“梅蒸”中文文字很容易使一般消费者或经营者将两者区分,而不致混淆。虽然香港梅蒸商标中的花瓣图形与原告的“花图形”相近似,但是局部的近似并不必然导致整体的近似。因此,对原告的该节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 四、企业名称权具有专属性,企业名称专用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本案中,香港梅蒸授权上海梅蒸独占使用的是其享有的注册商标“梅蒸”,而上海梅蒸除了在商品上使用“梅蒸”商标外,还在专卖店的店门、广告牌、服装、包装袋等上面直接使用香港梅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包含了原告商标“梦特娇”,同时,其还在专卖店的货架、价格标签等上面使用“梦特娇”标志。这些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上海梅蒸、香港梅蒸与原告的关系产生误认。故上海梅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理,常熟豪特霸在服装、包装袋上使用香港梅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也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 五、原告的“梦特娇”品牌服装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知名商品。经将原告的包装袋装潢与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所使用的包装袋装潢进行比较,尽管装潢中的商标和文字不相同,但从整体上观察,两个包装装潢的设计风格一致,消费者在购物时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两个包装装潢产生混淆,将上述被告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产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上述被告的包装装潢包括服装上的吊牌均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六、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看,香港梅蒸利用在香港注册企业名称的便利,在香港注册了含有原告“梦特娇”商标的企业名称,然后通过商标授权等合法形式,由上海梅蒸在中国内地实施一系列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上海梅蒸和香港梅蒸是有计划、有目的实施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熟豪特霸作为服装经营者,明知上海梅蒸委托其加工的是侵权服装,大量生产、销售、提供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并使用侵犯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包装袋和吊牌等。故上述三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另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甘传猛、甘传飞和徐国良作为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的法定代表人,其实施的行为都代表法人,因侵权造成的后果也应由法人承担。故原告要求追究三个人被告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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