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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坤科技与戴高楠、镇江亘古电力不正当竞(4)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上诉人东坤公司称:上诉人发布的声明属实,是针对市场上仿冒企业的行为,并非针对亘古公司,其不知道戴高楠许可亘古公司生产涉案产品。同时,上诉人改变专利证书的行为亦与亘古公司无关,故东坤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1、涉案专利是共有专利,东坤公司在发布可能涉及共有人权利的内容时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不能以其不知道戴高楠许可亘古公司实施涉案专利而主张其发布的声明内容合法。2、东坤公司发布的声明内容涉及市场上生产涉案产品的企业,包括亘古公司和其他同类企业。即使市场上存在侵权行为,东坤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排除亘古公司合法生产涉案产品的权利。3、亘古公司通过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合法获得涉案发明专利的使用权,而东坤公司将专利证书上专利权人戴高楠的名字去掉,不仅损害戴高楠的权益,也损害了被许可人亘古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东坤公司关于更改专利证书行为与亘古公司无关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东坤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上诉人东坤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一审判决东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亘古公司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东坤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上诉人东坤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婷婷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

  二○○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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