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森伯格亚太电子诉李勇、张卫星等不正当竞争(3)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案件受理费26050元,由被告李勇、李诚、张卫星、刘欣华、北京鑫融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60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 李 渤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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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6050元,由被告李勇、李诚、张卫星、刘欣华、北京鑫融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60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 李 渤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