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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并购手段的单一性对并购的制约(2)
www.110.com 2010-08-05 13:02

的控制权,通常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为零,所以承担债务式收购也叫零收购。这种收购支付方式在西方很少使用,但却是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例如1998年我国的70起上市公司收购事件中有20起是采取承担债务式的收购,占28.5%;(2)资产折股式支付。即收购方以经评估后的资产,按一定价格换取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控股上市公司的目的。一般是收购方先以现金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的达到控制权的股份,然后再由上市公司向收购方支付现金反向收购收购方的资产,结果收购方用于购买股权的现金又从上市公司流回到收购方的手中,收购方实际上并没有支付现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收购方具有多重身份,由收购人变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又是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人,容易利用公司控制人的身份结合资产评估和定价过程中的弹性空间达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3)国有股无偿划拨方式。在这些并购支付方式中,收购方往往并不支付现金,即使涉及现金交易也仅仅是一种过渡性的资金安排,只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或为了补足交易差额,所以并购融资问题并不显得特别重要。而且这些较少涉及现金交易的支付方式在具体操作中缺乏透明度,缺乏客观公正的量化标准,不利于收购方正确评估并购风险,又为侵害小股东利益行为创造了空间。并购融资手段的单一性严重制约了一些具有战略并购目的的收购方进入并购市场,使很多并购活动因融资困难而无法实现。

  在我国并购实践中进行并购融资是非常困难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股权性投资”,实际上禁止了企业通过银行融资进行收购,而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渠道也不顺畅,加上我国企业信誉体系不健全,使公司并购的债务性融资手段难以发挥作用。这样,企业收购就几乎全部依靠自有资金。另外,虽然我国已有数起管理层收购的案例发生,但真正的杠杆收购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下还无法实行。而从我国历年企业债券的发行情况来看,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都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大型企业,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等国民经济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或支柱产业。国内目前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还没有采用发行企业债券形式融资的先例。而就目前发行企业债券的政策环境来说,上市公司利用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并购还面临着诸如发债额度限制、债券利率、资金投向等多种约束,而且审批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即使可以利用发行债券融资,收购方也无法控制最佳的收购时机。

  构成我国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进行并购的真正障碍是《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财务指标和时间间隔等方面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两次融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这样,当一家上市公司并购需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如果距离上次融资时间间隔不足12个月时,就不得不再等上若干个月才具备融资资格,如果再加上报批和发行融资的时间,大约需要一年的时间,这样无疑影响了并购的效率,甚至使一些战略性并购失去良机。而且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利用发行新股或可转换企业债券的方式融资完成并购还存在审批难的问题。因此,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进行并购的行为,政府加强了管制。但是,管制者观测市场主体的对策需要高额的成本,因而处于信息的劣势,管制者没有能力完全判断市场主体的真实意图,因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管制,因此,这种管制又是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的。

  另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所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和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方式进行,从而为上市公司的换股并购提供了法律依据。换股并购是收购方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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