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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并购手段的单一性对并购的制约(3)
www.110.com 2010-08-05 13:02

自身股票作价作为并购的支付手段,与现金支付的并购方式相比有如下好处:(1)换股并购是收购方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由目标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作为对价交付给收购方,并从收购方处取得其所发行的股票。收购方以本公司股票交换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可以避免大量现金流出的财务压力,降低收购的财务风险,而且换股并购不受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规模大小的限制,使并购更加容易完成。(2)换股并购往往会改变并购双方的股权结构。收购方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只是收购方资产结构的变化,不会改变收购方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的股权结构,而换股收购采用收购方向目标公司原股东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于是并购双方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的股权结构将因之发生变化,收购方原控股股东的地位可能被削弱,如果向目标公司发行的股票足够多,收购方甚至会因合并而失去在原公司的控制权,因此需要在新发行的股份数与控制权地位之间做出权衡取舍;(3)换股并购使控制权出售方可以得到税收方面的好处。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采取现金收购方式,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收到现金时就产生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而收购方若以自身股票作为支付手段,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收到的收购方用以支付收购价款的股票时不用纳税,只有当这些股票出售时,才需对因出售股票而获得的增值部分履行资本利得纳税义务。因此,收购方用股票而不是现金支付收购价款,可以产生延期纳税效应,因而受到目标公司股东的欢迎;(4)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因持有收购方公司股票能够产生潜在的长期股票增值收益。在换股并购过程中,由于并购双方的股价经常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使得换股方案在最终确定之前必须不断调整,因而换股收购常发生于善意收购中。这样并购双方便于协调,合并后公司的协同效应相对明显,公司整合相对容易。因此,上市公司并购市场制度应为促进公司进行换股并购创造条件。

  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基础并不支持上市公司的换股并购。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发生了12起换股并购,其中2000年发生的10起合并案例都是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以清华同方与山东鲁颖电子的合并可以说是我国资本市场上换股并购的真正开始,但这些合并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于试点性质,直到2003年才又发生了一起非上市公司TCL集团换股收购上市公司TCL通讯的案例。2004年上海一百吸收合并华联商厦的换股并购正在进行过程中,如果合并成功,这将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起真正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但是这一案例即使成功也只能算是个案,没有普遍的借鉴意义。因为之所以第一百货和华联商厦能够合并成功,有两个关键因素是其他众多上市公司所不具备的:一是其实际控制人均为百联集团;二是两家公司均地处上海,不存在政府过度干预的问题。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换股合并方式,但在我国现阶段,换股并购仍难以在上市公司并购中加以运用。其原因主要是:(1)不规范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严重制约了换股并购的适用范围。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人为分割,使以国有股为主的非流通股占据控股地位,换股并购的对象也就是这些非流通股。因此,国有股“一股独大”使政府在上市公司决策中拥有主导地位,造成上市公司并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而不能流通的过大比例国有股和不清晰的产权关系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发生扭曲,没有人真正关心国有股所代表资产价值的增值,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缺乏对企业管理者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造成企业经理无法感受到来自市场的压力,因而不会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真正负责,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显得被动,即使有合适的换股并购对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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