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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铸钢全资子公司管理办法(2)
www.110.com 2010-08-06 10:25

相应的责任。

  2、 按《公司法》中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实行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制,期满可连任,每届任期期满后,母公司相关部门将对其任期内的经营责任进行连任审计,如发现有重大经营责任问题或经济问题,其不得连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薪酬管理纳入母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章 发展战略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纳入母公司统一管理。

  一、全资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由母公司制定。

  二、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由该子公司或在母公司指导下提出,按法定程序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全资子公司进行经营范围及重大经营业务调整或开拓新的重要业务,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交可行性书面报告,待母公司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经营范围及重大业务调整或开拓新的重要业务,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母公司指导下提出可行性报告,按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母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或出于战略调整,或在战略实施中出现重大异常情况,需子公司关、停、并、转或暂停的经营业务,由母公司提出,子公司按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母公司经理层将定期和不定期听取子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将听取上年度经营计划与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同时听取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及工作部署情况。

  二、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母公司要听取子公司本季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季度的经营情况的预测。

  三、对子公司的某些重要业务或专项业务,将不定期进行重点调研分析。

  第四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资本管理

  子公司的资本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变动、股权结构变动、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由母公司统一部署,统一组织。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

  子公司应当采用由母公司统一制定的基本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子公司应当依据基本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报母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按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将子公司纳入其全面预算管理。同时,子公司也要按要求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借款、流动性资金贷款、担保、对外

  投资等事项统一管理和集中审批。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统一管理、统一处置。子公司对利用率不高、闲置或余留资产,可向母公司提出调剂和处置申请,经母公司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有责任对子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有责任并有权根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在母公司制度框架下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进行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的购置和处置;其生产设备(如机器等)和办公车辆的购置、处置,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后报请母公司批准。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必须提高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子公司要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未设相应管理部门的要将其职能划入相关部门,切实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维护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投资权益,母公司的相关部门将对子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重要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对外投资状况等,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跟踪监控与评估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以加强对子公司的各种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不得从事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条 销售管理 子公司的销售视子公司具体情况由母公司甄别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要认同并遵循和实践母公司的企业文化,从核心价值

  观、行为规范、制度文化等层面输入母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利用母公司的各种资源,突出母公司的总体形象,子公司的品牌、形象、知识产权、网址、网页等,纳入母公司统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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