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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合同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8-05 14:31

县人民政府赔偿第三人经济损失400余万元;依法支持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对四川古鼎实业有限公司行使所有权,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查明:乐至县酒厂原属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1995年,因酒精行情疲软和企业管理不善等因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企业被申请破产。经破产清算组对乐至县酒厂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资产总额为12897272元,其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面积11333平方米,价值3325000元,机器设备3689465元;无形资产3701327元(指占有的30844?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流动资产中存货1024768元,现金及存款60612元,应收账款及预付货款1089700元;长期投资6400元。同年,乐至县人民政府对外发出了转让乐至县酒厂资产的要约。

  1995年9月24日,周志宇、冯小勇等人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收购原乐至县酒厂并全权委托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并袁皓代理谈判收购事宜。1995年10月20日,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议定:由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代理收购原乐至县酒厂,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收购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收购后的所有债权、债务,并约定收购工作完成后,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的代理权自行终止。

  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系香港浩湖发展有限公司以25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原四川省南充市西桥酒厂后,用西桥酒厂资产组建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核准登记的独资企业。

  1995年11月13日,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在未向乐至县人民政府阐明受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从事收购乐至县酒厂资产的活动的情况下,以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磋商,达成了收购乐至县酒厂资产协议。第三人称在达成收购乐至县酒厂资产协议前,向与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收购协议,查无实据。该资产收购协议约定: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以502?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原乐至县酒厂的房屋、设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接收原乐至县酒厂的退休职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其生养死葬,聘用安置原乐至县酒厂的在职职工,并对被接收和安置的原乐至县酒厂职工,办理失业、养老、工伤、大病和女职工生育等法定保险,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每接收、安置原酒厂一名职工,由乐至县人民政府付给0?9万元,作为该职工的保证金,在计算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方的收购款时抵减,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方付给的职工保证金,按每年6%保值,计入保证金内,不计复息;在抵减了双方认可的安置、接收原酒厂职工的保证金后,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将应付的收购款一次性给付原告,如三国源公司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第一次要先行付给原告应付款额的30%,欠款允许在收购酒厂签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依次按欠款额的30%、30%、40%的比例按年将欠款在每年年终前给付原告,逾期未付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息,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以公司产权作付款担保。此外,双方还对权属转移,办理手续及解除在职职工的保证金退还方式等作了约定。

  1995年12月5日,原告将原乐至县酒厂的财产移交与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双方书写了移交单,并加盖了各自公章。

  1996年元月,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在原乐至县酒厂资产的基础上,以遂宁浩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宁中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康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组建四川古鼎实业有限公司,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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