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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合同纠纷案(7)
www.110.com 2010-08-05 14:31

和实业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55555.93元。由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承担318889.15元,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91111.19元,乐至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共计45555.59元。

  8?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原乐至县酒厂的资产生产的产品属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诉讼费用70790元,由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承担49553元,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4158元,乐至县人民政府承担7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起东

  审 判 员 李庆华

  审 判 员 黄汉礼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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