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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合同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8-05 14:31

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完善〈协议〉的补充协议》,双方在协议上再次对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收购款的金额及付款期限等作了约定。同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企独川总副字第000822号-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开业,董事长为何南跃。何南跃持上述及其他相关资料请求乐至县人民政府协助其对原乐至县酒厂的资产行使权利。此时,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向乐至县人民政府主张,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无行使原乐至县酒厂资产的所有权的权利,四川三国源酒业有限公司是受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收购原乐至县酒厂。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向乐至县人民政府出示了委托收购手续。

  1998年11月16日,乐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乐工商(1998)检处字第53号处罚决定书认定:遂宁浩湖公司、遂宁中祥公司和四川达康公司3名股东在组建四川古鼎实业有限公司中均未实际投入股本,1280万元的注册资本属虚报。事后又将3个股东的空股权转让给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一个股东拥有。古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缺验资报告,股东不合符法定人数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之规定,决定对四川古鼎实业有限公司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对此处罚,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资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资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月20日作出了维持乐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1998年12月,何南跃外出下落不明,原乐至县酒厂停止生产。同时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也停止了生产。至此,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从签订收购乐至县酒厂资产协议后,除仅向原告支付了60万元人民币的收购款外,未按协议约定再向原告支付收购款。1999年1月29日,乐至县人民政府在《四川日报》刊登公告,限何南跃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乐至县政府办理有关手续,如逾期不办理,县政府将以三国酒业有限公司违约,依法重新处理该厂及有关事项,从而发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三国酒业有限公司负责。公告逾期后,何南跃仍无音讯。乐至县酒厂处于停产状况,职工多次到政府机关,要求解决就业安置问题。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所接收的原南充市西桥酒厂的职工也纷纷到南充市政府上访,要求解决生活问题。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共负债648.24万元,其生产性物资大部分已作贷款抵押。

  四川古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海南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在利用原乐至县酒厂的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投资对原乐至县酒厂的酒精生产线进行了技术改造。经本院委托四川至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确认检修、技改项目投入资金为852665.60元。据不完全统计,四川古鼎实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对外负债共计1090400.55元,其中:欠乐至县石湍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本金50200元;欠乐至县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22万元;欠乐至县桑城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本金52万元;其他债务300400.55元。此外,四川三国酒业有限公司还以原乐至县酒厂内的酒精生产线作抵押向南充市农行金穗卡部借款250万元。

  诉讼中,本院委托四川中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乐至县酒厂内的现有资产进行评估,该事务所以川中所评字(1999)第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资产现值为7121260.45元,其中,存货评估价值为301922.45元;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1988171.00元;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1283445.00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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