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有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是由国家作为所有者单独出资并享有生产决策和经营管理全部权力的一种特殊的独资企业形式。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惟一的投资者,在法律上统一实行国家所有;生产决策和经营管理实行多层次的委托——代理方式进行;企业厂长、经理长期由各级政府任命,受政府委托对企业进行生产决策和经营管理。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一致的法律属性,但它同时具有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具有以下特征:公司全部资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国有资本投资形成,国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人只有一个,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国家出资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但可依法转让。
3、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制,是指由国家和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出资者以一定的形式共同出资而组成的企业法人,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并各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有限责任方面完全一样,在公司的主要机构设置及相关的关系,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分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方面,也基本相同。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国有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因素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
2、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和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期进行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职权相同。但是,凡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3、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其组织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立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设立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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