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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及协调机制(7)
www.110.com 2010-08-05 15:24

  与工会体制相同,企联有产业和地区性组织。企联雇主工作部既代表私营部门的雇主也代表公营部门的雇主。这与欧洲国家雇主组织只代表私营部门雇主的现象不同。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在结构上的对称性,保障了他们之间在协调劳资关系的行动中可以对接。

  但是,目前国家层面的企联只参加相应层面的三方协商会议,与其他两方进行信息交流。在职能设计上,中国企联雇主工作部的工作已经涉及地区中雇主与工会开展集体谈判的事宜,并探索各种谈判形式的可行性。企联的一些地方组织,早已经开始介入当地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另外,许多省市的企联也参加了劳动执法检查工作。 2003年10月国家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发文,对企联参加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在比较大的中心城市已经在开展这项工作。

  浙江省企联是既是中国企联的成员,又是当地的雇主组织。目前,省企联的工作人员比较少,财务上自收自支,约有近千名会员。近年来私营部门雇主入会的比重提升比较快,2003年下半年私营部门会员与公营部门会员的比重大约是4:6。省企联的组织网络覆盖了浙江省11个地区。产业覆盖面以工业为主,三产和农业比较少。其内部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行业组织和地区组织结构,与省工会在劳资关系协调中的对接性比较差。但是,目前在温岭、上虞等地,企联已经将雇主自发成立的行业性组织,整合为县(区)企联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加快了组织发展。

  2001年8月20日浙江省开始实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省企联作为雇主代表参加了省级三方委员会,主要在参与立法讨论和政策制定方面进行协调劳资关系的活动。省企联的一位领导说,目前雇主组织在地区一级 “整体工作开展不多”。在这一级别的实质性工作“主要是经贸委在弄”,因为,当地的企联或者由经贸委管理,或者还没有建立组织网络,工作力量薄弱。另据课题组的了解,在县区一级,政府主要是把工商联、外商协会、行业协会加在一起作为雇主方代表。浙江省100多个县市区,有20多个县区已经把企联以外的组织引入了三方机制。其他没有企联的地方,目前是经贸委(或经济贸易局)代表雇主。另外,浙江省三方会议第4次会议已经决定,将发文由省企联代替经贸委正式参加全省劳动仲裁和劳动鉴定工作。

  省企联的目标和行为设计很明确,要在劳动领域代表和维护雇主的利益;发挥自己作用的主攻方向之一,就是推动劳资双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目前,省、市级的企联主要是在三方协调会议的层面和政府、工会一起倡导这种谈判制度,还没有作为雇主代表直接进入劳资集体谈判的领域。集中在乡镇地区进行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主要是由当地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代表雇主、代替企联与工会进行谈判。

  目前,浙江省企联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是:1、省内的区域性/行业性劳资集体谈判主要依靠省企联在地方摸索经验,宏观层面的指导力度不够。2、省内正式的雇主组织大面积缺位,组织网络不健全,在相当部分的县市还没有建立组织。3、由于人力、财力、信息网络和组织网络的薄弱,省企联参与各级劳资关系协调的职能也没有完全到位,参与讨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有限。这三个问题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可以说,浙江省雇主组织的建设工作刚刚开始,短期内不会有明显的改善。省企联认为,现在需要加强组织网络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快代表性和工作对象的转轨,大力发展各种所有制、各种行业的会员。

  浙江省雇主组织的现状,一方面反映了省内劳资协调机制的结构工程还远远没有完成。雇主在参加三方协调机制和集体谈判方面存在组织缺失。例如,现在进行中的三方会议机制,雇主方面的组织代表呈现出多元化现象,代表主体身份呈现出模糊化现象。县一级和乡镇比较多的是经贸委代表雇主方,22有的地方是行业协会代表雇主方。宁波市是企联和工商联代表雇主组织。而参加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的雇主代表则是行业协会等。

  另一方面,反映了雇主们缺乏需要特定组织在劳资关系层面代表自己的意识和传统,雇主群体具有低组织化的特点。这个雇主群体的大量成员,多年来习惯于以企业为单位独立行为。这种情况和浙江的“农村工业化”有较大的关系。私营部门集中在乡镇地区。在这个层面的雇主大都是从农民转变过来的新“经济人”,企业规模小,家族企业多,资讯条件差,缺乏现代经营传统,工会不发达,雇工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低,且流动性高,劳资谈判无对手,雇主一人说了算,要雇主组织干什么。

  在城市的雇主群体中,也存在低组织化的特点。一部分进城的农民出身的雇主,保持了农村雇主分散化的独立行为习惯。另外一部分改制企业的雇主,也存在这种问题。对这后一部分雇主来说,其行为特征可以用“路径依赖”来解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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