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所有权转让中存在哪些问题?(3)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认转让行为无效。这些违规行为几乎都可以归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使以上都不是,总也够得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这些合同统统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有关国企所有权转让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主管部委公布的部门规章,只有极少部分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依照合同法(第52条),部门规章不具有确认无效合同的规范效力。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也可能被援引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规范。 因此,从法律规则本身看,负责出让国企的各级政府(包括国资管理部门)拥有超乎寻常的监管能力——且不说审批程序和交易管制布下了天罗地网,单是法律规则为它们准备的打击违规交易、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武器”就威力巨大。
但是,非法交易还是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对此,国资委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到位,改革还不配套;二是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还不完善,规则还不够健全。而2003年年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就是要为全国提供一个“统一、完整的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文件”。
国资委解释的第一个原因似乎是说,尽管法律规则提供了监管武器,但“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到位”,没有人来运用这些武器。但是,有了统一文件,出资人就可以到位,转让就可以规范了吗?本文第一部分对正式规则的疏理显示,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大部分规则并非创新,而是由来已久的。我们根据什么认为国资委对这些规则重新整理公布后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效果?
第二、问题根植于国企所有权本身
所有上述疑问应当从国企所有权本身求得解释。
(一)国企所有权的独特属性
国企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所有权。中国大陆的民法学理论通常将所有权按照“所有制性质”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三者并列为所有权的三种类型。在所有权概念之下,国家所有权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在法律上与个人所有权地位平等、权能和效力相同。这似乎是说,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与个人所有权没有实质差别。相当多的民法学者在讨论所有权问题时,反对给予国家所有权特殊保护,主张国家所有权应当“服从”民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各种类型的所有权应当“一体承认、平等保护”。这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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