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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所有权转让中存在哪些问题?(7)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了相当的合法性,而不同于普通的违法行为。当职工针对私人收购者的激烈行动威胁甚至破坏私人所有权的时候,民众可能对职工行为表示同情,而政府官员则很可能基于“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原则和个人仕途的考虑,不顾政府平等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牺牲私人收购者的利益以平息激烈行动。在职工的“合法抗争”面前,法律沉默了。

  第三、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市场化转型中,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尤其是国企所有权转让)是一个对全民财富再分配的过程。这一过程不可能摆脱国企所有权特性和国家政治体制的约束。

  国企所有权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国企所有权的转让是一个卖方所有者缺位的交易。这是违规交易屡禁不止和合法受让的企业所有权无法正常运转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法律上的所有者(全民)无法真正发挥所有者的作用,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难以控制,民营化改革有蜕变为权贵私有化的危险。另一方面,原国企职工分享了部分企业所有权,他们与国企转让休戚相关,但他们没有义务代表全体人民,他们出于关心个人福利和工作机会而对国企转让的介入,未必有助于国企转型和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未必有利于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建立。

  国企民营化所推动的全民财富再分配实质上也是一个政治过程。国家政治体制的民主程度决定了民营化改革的民意基础。国企转让的决策和操作过程越是民主透明,其合法性就越高,就越可能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就越能得到约束。这里所说的民主不是国企内部的“职工民主”,而是国家政治体制的民主。道理在于,国企的“职工民主”无权决定涉及全民利益的事务。对国企职工的补偿应在国家与职工间进行清算,国家应当担当而不是推诿这一政治责任。

  彻底消灭代理人机会主义和在再分配过程中令所有人皆大欢喜,都是不现实的。但是,民营化的决策和执行者必须向最优目标努力。国企民营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过程更是一个政治过程,它关系到国家政经体制转型的合法性,所以,公开、公平和公正应当优先于国家经济利益成为民营化的最高原则。

  第四、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晰中央和地方产权,进而明确界定各自的转让决策权。目的是增加转让规则的确定性,增进交易安全。鉴于国企转让涉及全民或某地区民众的整体利益,转让决策权应当由中央或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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