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对跨国银行的外部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银行财务报表的审慎审计。
英国跨国银行必须将以下财务报表提交外部审计: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表、到期结构分析表、外汇头寸表、英镑流动性表、大额信贷风险表、外债情况表、国家风险表、年度投资及资产市值分析报告、持有证券分析表、大额存款户表、以分行列示的损益和大额信贷表。上述报表属于英国法定审计的范畴。
审计师和报告会计师主要对报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财务报表是否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2)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遵循公认会计准则,这些准则的运用是否具有连续性;
(3)财务报表所披露的信息彼此之间是否一致;
(4)财务报表是否以恰当的方式披露所有信息,所披露信息是否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分类和阐述;
(5)年报中涉及到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是否与既往的审计结果相一致。
在实践中,审计师尤为注意对与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关报表资料,如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表、大额贷款表的审计,同时在对跨国银行的审计中,关注跨国银行业务风险权重较大的一些报表资料,如国家风险表、年度投资及资产市值分析报告、持有证券分析表、大额存款户表、以分行列示的损益和大额信贷表等。
2、受监管机构的委托,就内部控制的特殊问题或特殊事项进行审计。
其法律依据来源于英国《1987年银行法》的第39条和41条规定。《1987年银行法》第39条规定,监管机构有权聘请专家对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别事项进行专项的调查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监管机构。1997英格兰银行还发布了《银行内部控制和第39条程序》(Banks Internal Controls and Section 39 Process),对第39条程序作了细致缜密的规定。《1987年银行法》第41条规定,当监管机构对某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或管理业绩产生怀疑时,它可以委托审计师、律师或其他商业银行,对该银行进行调查。
第39条和41条程序都是外部监管机构发起的外部审计程序,其审查的内容也与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密切相关,但二者仍存在以下一些区别:
(1)受托审计的主体不完全相同。第39条程序是由监管机构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内部控制问题进行的审查,但明确排除了曾担任被审计银行审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第41条程序的受托审计主体范围要宽泛得多,包括审计师、律师甚至其他商业银行,因此第41条程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audit),用调查(survey)或检查(inspection)可能更恰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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