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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民间投资的政策研究(2)
www.110.com 2010-07-09 14:38


  2.尝试建立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吸引民间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又一有效渠道。在国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金融机构与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实业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交通、能源等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入建设领域。
(三)实施公平、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
  实施积极引导民间投资的财政政策,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项目,在安排经济建设资金上,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公共财政支出的框架下,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和项目内容采取不同的贴息政策,形成省、市、县财政联动效应,以增强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在目前基础设施产品价格尚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财政补偿基金,对具有合理利润水平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进行适当补偿,以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规范对民间投资者的税费征收,坚决制止对民间投资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凡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民间投资者也同样应该享有。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可以考虑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新产品开发费用进入成本、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转让费分期付款和用地价格方面给予相应优惠。
(四)完善信贷支持体系
  首先,各地金融机构应取消对非国有中小投资者的所有制歧视,制定适合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提供灵活多样的信贷服务。其次,建立多层次的贷款担保制度,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其资金来源可以以财政资金为主、会员企业缴纳会费为辅,同时吸纳社会捐赠,并建立风险补偿金提取制度,确保信用担保机构正常运行。尝试贷款信用保险,推行各种工程保险,经营保险,分散银行风险。第三,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增加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贷款抵押品种,适当提高抵贷标准。推行保全仓库业务、出口退税质押业务、应收帐款质抵或收购业务、保付代理业务、联保协议业务等信贷创新方式,解决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难问题。第四,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建立与民间投资主体相对应的中小金融机构,放宽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允许民间资金参股。这些金融机构应确立以民间投资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除了加强对其监管外,还应扩大其利率浮动幅度,允许其存贷利差高于其他商业银行,起到扶持和引导的作用。第五,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手段。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非流动性资产的产权、(一定期间)使用或收益权通过投资银行手段转化为可销售的附息证券的一种金融行为。它使整块资产标的物之间的关系由直接拥有资产产权转变为拥有等价证券的股权或债权,以证券的流动来实现产权的流动。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可以有效地解决基础设施的非流动性资产和项目融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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