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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货物税务处理的探讨(3)
www.110.com 2010-07-09 11:02

    (5) 免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转出)×退税率〕〔60-(100-57.14)〕×13%=2.23万元

    以上三种计算结果表明,对间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应纳税额最低,也符合有关政策,同时也不破坏增值税链条。我们认为在目前间接出口货物暂不退税的情况下,对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切实可行的。

  

(作者单位:广东省国税局  珠海市国税局)

 

小知识: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则属于出口退(免)税的两种计算方法。其中“免、抵、退”的“免”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将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等已纳税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是指符合外销比例条件下,生产企业当期要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可将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回。“先征后退”即是指对出口企业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再由税务机关按照不同产品的退税率退税。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即所谓的“不征不退”,是指对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税,也不退税。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货物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也适用这个政策。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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