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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外商的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www.110.com 2010-08-04 14:32

【特别清算】外商的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在实践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法律规定不完善,出现了大量的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主要法律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由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及其行政解释有关特别清算的规定,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主要法律规定有: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特别清算不得超过270无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二、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笔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笔者经对某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A公司的特别清算进行研究发现,A公司的特别清算在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中极具代表性,而A公司的特别清算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笔者时宜些问题的看法主要有:

  (一)特别清算委员会的组成间题。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由于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出现了下列重大争议:

  某审批机关发文批准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A公司进行特别清算,文件注明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由该所指定。据此,某会计师事务所派出一名助理会计师担任清算委员会主任 派出一名会计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中外方各派出一名成员,组成了清算委员会。并在报纸上公告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但是,外方却对清算委员会的组成提出异议,认为清算委员会组成违法,其理由是:清算委主任应当是会计师,清算委应当有有关机关的代表,而上述清算委主任不是会计师,清算委也没有有关机关的代表。

  笔者认为: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完全合法,其理由是审批机关批准的特别清算均发文明确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外商企业协会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及清算委员会主任均由受托部门指定,文件注明清算委员会主任由受托部门指定,是为了明确受托部门指定的清算委员会主任属于审批机关代表,也正因为清算委员会主任属于审批机关的代表,政审批机关没有再增派其他代表。A公司清算委员会是由中外投资者,审批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7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因此,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合法。

  (二)特别清算能否分两阶段进行的问题。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成立了A公司清算委员会,根据某法院的判决:A公司清算委员会以一致通过的方式通过了该清算分两阶段进行,外方派出的清算委员会成员也在该决议上签名。但外方随后提出异议,认为特别清算不能分两阶段进行,特别清算分两阶段进行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既然清算委员会以一致通过的方式通过了该清算分两阶段进行,外方派出的清算委员会成员也在该决议上签名。特别清算分两阶段进行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因此十公司的特别清算完全可以分两阶段进行。

  (三)特别清算的期限问题。

  A公司的外方提出:A公司的特别清算是于2000年开始,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最多不得迟于270天结束清算,但至今已超过1000天,因此,逾期的清算是无效的,清算委员会至今仍合法存在。

  笔者认为,逾期的清算是有效的,清算委员会自逾期之日起已不存在。理由如下:由于外方拒绝向清算委员会移交A公司的财产财务资料,直接导致清算无法继续推进,清算委员会被迫于2000年底作出决议:“清算工作现中止,中止清算的期间不计人清算期”。随后,清算委员会接到法院通知代表A公司参与多宗诉讼案件。A公司至今仍有多宗未了结的民事诉讼(包括执行)案件。

  由于以上所述原因,清算只能继续中止。

  对于清算中止是否有效?清算委员会是否还合法存在?审理上述由清算委员会代表A公司参与诉讼案件的法院认为清算中止有效,清算委员会仍合法存在,法院并在判决书中明确了清算委员会仍合法存在井代表A公司参与诉讼的法律地位。

  此外,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外经贸部的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期间如果发生诉讼,可中止清算。中止清算期间应不计人清算期 以及参考深圳《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的规定:“在清算过程中,因诉讼或者其他事由致使清算无法进行而中止清算的,中止清算的期间可不计人清算期,同样可以得出A公司因诉讼或者其他事由致使清算无法进行而中止清算是有效的、A公司清算委员会至今仍合法存在的结论。

  三、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重济存在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

  对于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所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即应当由审批机关报请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外经贸部(现并入商务部)作出行政解释来解决。

  法律解释是指法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对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法律解释实在是非常的有必要,主要是因为:

  l、法律解释可以解决以有限的法律规范来规定、概括无限的社会关系的矛盾。一国的法律,无论如何详细,其包含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总是有限的,它只能反映社会生活中典型的事件、关系及其特征。但是,法律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却是无

  限的具体的人、事件和关系,就必须进行解释。

  2、法律解释可以解决词语和词语所表达的意思难以完全同一的矛盾,法律不过是用文字符号表达人们的思想,而各国语言都同样有一词多义的和一义多词的问题。词语和词语所表达的意思要想达到完全同一,就有赖于对法律进行解释。此外,由于法律规范包含大量的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术语、词汇,普通公民甚至司法、执法人员因专业水平所限,对这些专门术语、词汇的理解也可能产生偏差。这就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和实施法律。

  3、法律解释可以解决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持法律相对稳定的矛盾。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情况的发展变化,某些法律规范可能不再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但对其修改或者另立新法有个过程。在未作出修改或者另立新法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结合新的情况对这些法律规范作出正确的理解和说明。

  4、法律解释可以解决国家法制统一和国内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的矛盾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法律的实施很不平衡。必须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法律的实施才能取得最大的效果,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有必要借助法律解释的手段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提前下,灵活地处理好各种法律问题。

  5、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法律与法律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律之间也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矛盾 行政解释正是协调法律的内部关系和解决法律之间的矛盾的有效手段。

  法律解释发展到今天,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 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D这是对法律解释所作的最基本的分类。

  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性质不同,法定解释一般又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称为行政解释。由外经贸部(现并入商务部)对其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法定解释,就是属于行政解释。

  自发布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至今,外经贸部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作出了一些行政解释,但这些行政解释对于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实在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所存在的包括上述主要法律问题在内的种种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商务部有必要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作出大量行政解释的方法,来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所存在的种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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