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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收条例》草案的若干硬伤
www.110.com 2010-07-21 10:2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显有缺陷,不能保障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受政府经营城市错误理念的影响,不少地方政府将拆迁与卖地收入作为第二财政,从而成为包揽拆迁的“拆迁公司”,对被拆迁人实行全方位的高压态势,甚至如嘉禾事件所表现的株连九族,又例如最近上海燃烧瓶拆迁事件,闵行区政府包干拆迁,几乎包揽了包括拆迁审批、拆迁指挥部的成立、选定拆迁机构及估价公司、拆迁宣传、拆迁洽谈、拆迁补偿方式的确定、拆迁裁决、以拆违促动拆迁、强制拆迁、动用警力在内的全部拆迁过程,实为史上最牛的拆迁公司。不少开发商为了加快拆迁进度,与黑社会勾连,施行违法暴力拆迁,断水断电、砸门砸窗、打人伤人屡见不鲜,动用雷管燃烧弹等也时有耳闻。而在房地产垄断及其暴利面前,作为被拆迁人的民众往往处于一种极度弱势的地位,无力对抗各种利益集团挤压,财产被毁、自由丧失、甚而付出生命代价。

  八年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现行的拆迁条例缺乏人性化拆迁的立法主旨,混淆商业拆迁与行政征收,滋生违法暴力拆迁,使得因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从03年以来高居不下,构成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之一。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条例草案千呼万唤始出来,可看到草案,担忧尤甚。

  结合现行拆迁制度中的诸多问题,我认为征收条例草案存在不少硬伤。如不重视并加以解决,新的征收条例恐怕无法达到预期的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具体表现如下:

  一、草案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严格。

  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长久以来是新征收条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立法结合我国实践分析,界定公共利益必须恪守狭义原则。我们运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公共利益,同一件事情就可能既表现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一面,也可能表现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一面。其取舍的过程,大多是实践中的问题,而不是其概念的界定。本着以民为本的基本思想,本着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由于在征收过程中,是运用严厉的行政手段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乃至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立法中必须对行政权力予以严格限制,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也必须恪守最严格最狭义的原则。

  而在新的草案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严格。

  首先,草案把旧城改造纳入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却没有对旧城改造作出具体的严格界定。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旧城改造是与公共利益平行的法条,并不是被包含于公共利益之中。从现在的实践操作来看,大量的拆迁纠纷出现在旧城改造中,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借用了旧城改造的名义。譬如我最近在山东济南市承办的一个案件,济南市公铁联运有限公司的房屋被槐荫区人民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让土地储备中心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并最终强制拆迁,导致本来运营良好的公司瘫痪。可实际情况是山东群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群盛-华城房地产开发项目,虽然最后该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胜诉,法院撤销了拆迁裁决并确认拆迁许可证违法,但至今没有取得合法补偿。鉴于此,或者将旧城改造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或者对旧城改造作限定性明确解释,或者将房地产开发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方能解决相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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