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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家赔偿工作蓬勃发展成绩斐然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山东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蓬勃发展,成绩斐然:年均收案数量在百件以上;赔偿决定的执行率达到100%;在全国较早地引入听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得到最高法院赔偿办的肯定;建立起“四一一”工作制度加强了对下级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级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卓有成效地贯彻了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宣传了,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山东各级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阶段。截止2005年底,全省法院共受理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各类案件845件,审结827件,其中决定赔偿的361件,赔偿金额共计1113.86万元。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措施,赔偿决定的执行十分艰难。至2005年3月底,山东全省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案件仍有38件未能执行,涉及赔偿金额149.36万元。针对这种情况,山东高院进一步加大国家赔偿案件执行力度,通过加强与有关机关的协调、强化执行措施、督导、检查、通报等手段,有效地促进了案件执行。截止2005年底,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已经全部得以执行,案件执行率达到100%,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由于国家赔偿法的程序规定简单,山东高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司法侵权确认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关于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释明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山东各级法院在国家赔偿审判中不是被动地就案办案,而是将工作主动向后延伸,实行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报告、一案一简报”的“四一一”工作制度。法院通过分析审理的每一起案件,发现导致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权的原因以及应当汲取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这对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执法水平,起到了警戒作用。多年来,山东高院积极向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报告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得到了省委、省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山东高院加强了与省级主要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建立了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财政厅六单位司法赔偿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了一些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淄博、青岛、聊城、枣庄、烟台、菏泽、临沂等市中院,也注重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国家赔偿工作,建立与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所有这些措施,有效地改善了国家赔偿审判的内、外部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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