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9日蒙都公司申请强制卸货,原审法院作出(1998)广海法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蒙都公司的申请,强制卸下“帕默斯”轮所载余下的2,500吨豆粕。
1998年5月21日土畜产公司申请扣押“帕默斯”轮,原审法院作出 (1998)广海法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准许土畜产公司的申请,在广州港扣押了该轮。同年5月28日,蒙都公司通过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了 160万美元的担保,原审法院于同年5月29日解除了对“帕默斯”轮的扣押。
1998年5月21日土畜产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原审法院作出(1998)广海法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土畜产公司的申请。
根据Coopers&Lybrand对“帕默斯”轮前三个航次的会计报告,该轮日营运收入为5,863美元。
1998年6月26日土畜产公司支付“帕默斯”轮货物重量和品质商检费人民币173,620.62元,支付残损检验费人民币60,000元。
1998年6月22日,土畜产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蒙都公司 (1)赔偿因货物表面状况不良而造成的损失9,894,200元人民币及因短货造成的损失1,024,634.27元,及该二项损失从1998年5月21日起的利息, (2)赔偿货物检验费233,620.27元人民币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0万元人民币。本诉案号为 (1998) 广海法商字第42号。同年6月29日,蒙都公司对土畜产公司提出反诉:(1)土畜产公司不合理停止卸货给蒙都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费用110,084.87美元及利息。(2)赔偿因其错误申请扣押“帕默斯”轮造成蒙都公司的损失及费用68, 065.23美元及利息。(3)赔偿蒙都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撤销并退回蒙都公司提供的担保函。反诉案号为 (1998)广海法商字第46号。
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本诉和反诉的实体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审审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土畜产公司对蒙都公司提起的是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中双方已明确表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诉的实体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蒙都公司对土畜产公司提起的是错误扣船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由于扣船行为发生在中国广州,故反诉的实体争议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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